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际上分为三类,一种是事业参公人员;一种是普通事业单位在编人员;还有一种是事业单位编外人员。人员性质不同,自然每种类型人员就适用于不同的法律法规,取决于个人是什么样的编制和身份。
1.参公事业单位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此类人员虽然使用的是事业编制,但是因为参公管理,因此适用于《公务员法》,与公务员一样享受《公务员法》当中明确的各类权益,在工资福利待遇、人员职务晋升、职级晋升等方面基本一致。
2.普通事业在编人员。一般事业单位的在编人员,是经过编制部门登记备案造册的,属于事业单位的主体。目前事业单位在编人员需要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来进行管理。涉及人员的工资待遇、个人晋升、奖惩规定等诸多条件,一般情况下,都要依据条例来约束。当然在找不到依据时会采用《劳动法》处理,比如早年有些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因为单位不景气,与单位私下签订合同,停薪留编到社会上谋生十几二十年,与单位基本失去联系,后个人因为生活困难想要回到单位继续上班,但又脱离单位时间太久无法胜任岗位工作,个人工资、社保、工伤、医保等早已不在单位序列中,导致被现单位长时间搁置。此类情况,《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是无法处理的。
3.事业单位编外人员。事业单位编外人员种类有很多,比如人事代理人员、临时聘用人员、劳务派遣人员等等,情况也各自不同。
(1)人事代理人员。人事代理人员实际上也有2种,一种是12年以上军龄的退役士官,早年因为各种原因未进入事业单位编制册,后被政府安置为人事代理;另一种是事业单位签订的人事代理人员。特别是后一种,在高校和医院普遍采用,经过社会公开统一招考,录取后没有事业编制,但是人员福利、待遇、职称等都跟在编人员一样,因此优先适用于《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并不套用《劳动法》。当然很多其他类型全供事业单位的人事代理人员,只要单位在有经费能力保障的前提下,也是采用跟在编人员一样的工资政策,等同于在编人员。
(2)临时聘用人员。聘用人员有的是由政府负责出资,有的是单位在经费内统筹。比如大学生公益岗位、“4050”人员等辅助性岗位人员等,与单位都要签订合同,属于单位合同制聘用的编外人员,凡是涉及合同事项内容,均适用于《劳动法管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不适用。
(3)劳务派遣人员。劳务派遣人员同样是事业单位聘用的编外人员,同临时聘用人员一样,都适用于《劳动法》。但是劳务派遣人员与事业单位之间形成的是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因为劳务派遣人员实际上要跟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由劳务派遣公司负责工资发放、社保缴纳等,然后被派遣到事业单位工作,当发生医疗、工伤等纠纷时,由劳务派遣公司与劳务派遣人员对接处理,与事业单位本身没有任何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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