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做安全措施,你就告我强奸?男子刘某与廖某在酒吧认识,开房当晚由于房间没有避孕套,廖某想终止,刘某不理会。事后为了保证自己的“安全”,要求刘某支付5万元保证金,刘某未履行约定,廖某报警,这算强奸吗?法院这样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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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12月2曰,浙江杭州女子廖某与男子刘某在酒吧认识,酒后刘某提出去宾馆开房,廖某同意。到了酒店后,两人发生性关系,关键时候时,却发现房间内没有避孕套,于是廖某要终止。刘某并没有理会,而是选择把事情做完。
事后,廖某除了斥责对方外,还要求刘某写下“保证书”,大意是刘某要对这次性行为负责,先行支付5万元保证金。如他日因为这次性行为而导致自己怀孕或染病的话,这五万元作为相关治疗费用,多余部分就还给刘某,不够就由刘某继续支付。
刘某写下了“保证书”后,就先行离开,并答应明天会把钱转给廖某。可是一周过去了,经廖某多次催促,刘某并未支付,还将廖某拉黑。廖某报警。公检方均以强奸罪对刘某进行追责,随后检方以强奸罪对刘某诉之法院。
一、刘某构成强奸么?
在庭审时刘某以及其辩护律师提出了几点辩护意见:
1、两人从认识到开房发生性关系,廖某全程是同意的,甚至可以说是配合的,由于当时没有避孕套,廖某只是说了句“没有就不可以的”,除此之外,并没有其他的动作或言语表示她是不愿意的,因此,并不能认定为强奸。
2、事后廖某要求当事人刘某写下一份“价值五万元的保证书”,而该保证书的内容是在没事实的基础上签订的无效约定。证明廖某别有用心,有敲诈勒索的嫌疑。
3、从事后廖某的反应也可以看出来事实上她并没有不愿意,因为事发后她多次联系刘某都只提五万无的事,对“强奸”一事只字未提,这也能证明她只是因为没要到五万元,才故意说被“强奸“。
据《刑法》第236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司法实践中,只要违背了妇女的意愿发生的性行为,就可以认定为强奸罪。
那么刘某以及辩护律师的意见是否就真的代表不能认定为强奸罪呢?
1、认定强奸罪主要是看发生性关系过程中女方的意愿,记住是整个过程中,并不是说开始愿意就代表没有违背女方意愿,如过程中女方因为某些原因想终止时,男方就应当充分尊重女方的意愿,否则也算是违背了妇女意愿。
2、在司法实践中,女性在受到侵犯时,大多数表达意愿的方式是用身体反抗,但是有些女性在酒精或其他原因的作用下,已经无法用动作去表达自己的意愿的话,其语言表达也可作为判断女性是否愿意的依据。本案受害人在过程中已经明确对被告人说过几次“没有避孕套就不可以继续”,而被告人并没有尊重女方的决定,因此已违背了妇女的意志,侵犯了妇女的性自主权,构成强奸罪。
3、认定强奸罪只根据性行为过程中双方的行为为依据。在此之前或之后发生过什么并不能改变强奸之事实。
4、受害人在被侵犯后,为了避免自己身体受到更大的伤害,要求被告人写下保证书并无违法犯罪行为,只是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而作出的举动,并且没有威胁过被告人,如果被告人是受到威胁才写下了保证书的话,应该第一时间先报警。
综上所述,法院认定被告人刘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受害人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二、总结
这件案子的被告人是典型的不懂法。他以为开始女方是愿意的,就代表不会有问题。可法律并不是这样解释的,因此知法懂法很有必要。最后,刘某也为自己的无知和不冲动付出了惨重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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