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沙。租车店租给陈先生的电动车失联后因长假没及时发现,找到车子时发现被丢弃在荒郊野外。租车客陈先生神秘失踪,店主追踪下去发现了背后居然连着一桩大案。
杨先生年前把车租给了陈先生,陈先生交了押金开车走人,约好了年后再补交租金。春节长假大家都在开心过年,杨先生也没有持续关注车子。
也是合该有事,平时车子租出去后店里都会对车的运行状况进行跟踪,这次因为过年就疏忽了。
长假过后杨先生再联系陈先生时,却发现多种联系方式都联系不上他,这时距车子租出去已经有12天了。店里预感可能是出状况了赶紧找车,定位显示车子被弃在荒郊野外。
1、陈先生租车后丢弃车的行为,在民事法律上属于违约。
《民法典》第186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陈先生违反年前和店里的约定,没有及时补交租金和规范用车,把车弃在荒郊野外无人管理,损害了租车店的财产权益,租车店可以要求陈先生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补交租金、偿还车辆可能造成的损失。
店员在荒郊野外找到了被抛弃的电动车后马上对车进行检查,结果发现全车最值钱的价值130000元左右的动力电池已经被卸下偷走了。
2、陈先生没有经车主同意私自拆卸电瓶带走的行为涉嫌盗窃罪。
《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各地对数额特别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根据当地经济情况不同会有所差异,基本的认定标准是: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为起点。
陈先生盗窃的电池价值约13万,达到了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果盗窃罪罪名成立,根据《刑法》会被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店里见车子电池被偷,赶紧对全部车子进行排查,结果发现竟然已经有4辆车的动力电池被偷,总损失达到了520000元。
窃贼对这4辆车偷电池的套路完全相同,都是以租客的身份租车然后抛车荒郊野外,拆下电池带走。
店里和其他同行沟通后发现,还有三家同行共有6辆车的动力电池也被偷了,盗贼采用的套路和他们店遇到的也完全相同。他们判断这很可能是一个专门瞄准电动车动力电池的团伙作的案。
根据大家汇总和了解的情况看,那偷电池团伙有四个人,构成了租车、偷电池、卖电池一条完整的产业链。陈先生是这条链上负责租车的第一链,四家店的租出车电池被偷都和这四个人有关。
店里赶紧报案,这才知道陈先生的团伙在武汉也作了案并已经被立案。
3、团伙盗窃构成犯罪属于共同犯罪,会受到和单独犯罪不同的惩处。
《刑法》第25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事实证明陈先生四人组成的作案团伙,他们的盗窃行为构成共同犯罪。盗窃团伙的全体人员都要对所有的盗窃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对犯罪团伙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团伙盗窃的总数额处罚;
对共同犯罪中的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共同盗窃的数额处罚;
对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共同盗窃的数额确定量刑幅度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从陈先生盗窃团伙的作案金额来看,由于电动车的电池价格高,即使是该团伙从犯只要涉案一次,涉案金额也会在10万元以上达到特别巨大的额度。
根据《刑法》规定,该团伙从犯会在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范围内下限附近量刑。主犯和首犯涉案金额更多,会在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范围内受到较重的量刑。
目前这个团伙的所有人都已落网,他们最终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你身边的朋友有过类似的经历吗?他们是怎么解决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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