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官一般只要如实交代,一般都不会判死刑,但是有些贪官为什么还要选择自杀呢?一个贪官自杀的收益至少包括三个方面。

第一,消除罪证,保护同僚。由于反腐败法律和政策日渐趋紧。官员想要贪腐后不被抓是非常困难的。因此,近年来集体腐败、塌方式腐败和家族式腐败才日渐增多。在一个完整的腐败链条中,处于最上游的贪官是最难抓捕的。因为权力越大,反侦查的手段和和反反腐败的能力越强。因此,纪检监察机关往往从比较薄弱的环节入手,由外向内抽丝剥茧。但是,根据刑法,一旦当事人死亡,司法机关就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或者撤销案件或者终止审理。因此,一个处于腐败链条下游或者薄弱环节的贪官自杀了或者被自杀了,就意味着证据链条被破坏了。反腐败工作只能半途而废,或者只拍死了苍蝇却放过了老虎。一个贪官自杀了,多个贪官就漏网了,这叫丢车保帅。

第二,保护家属的部分既得利益。贪官自杀,虽然给家属带来了心的痛苦,但是却可能保住家属部分既得利益。中国传统文化讲究一个死者大。一旦某个人死了,即便他是贪官,社会舆论也会手下留情,适可而止。风吹猛打,挖地三次的做法尽管合理合法,但却不可行。这也就意味着,如果贪官生前用贪污所得为被子女购房之地又或者以家属的名义在银行存下赃款。司法机关恐怕不太可能全部追回这些非法的金钱财物。甚至于一旦贪官自杀,其家属参与的违法违纪问题也会从轻发落。因为怕再闹出人命,导致结局不好收拾。

第三,免受侮辱。一旦被抓无罪释放的可能性。逼供或者变相逼供的现象恐怕难以避免。至于被人栽赃或者被迫认罪的现象,也不是没有发生过。比如根据媒体公开报道,南昌大学原校长周文斌在庭审中陈述。自己被抓主要是因为得罪了前江西省委书记苏荣。并认为自己遭受了刑讯逼供和胁迫恐吓。预料到或者遭受了这些情况。一些个人意志薄弱的贪官宁愿选择自杀。也不能接受各种凌辱。当然,不排除有一些贪官在被查处之前,觉得事情终究会败露。从而选择自杀来掩盖罪行

一般情况下,对于涉嫌贪腐的官员,单位为了自己的声誉,会用别的理由掩盖过去。比如抑郁症、绝症这样外界并不确知当事官员贪腐的情况。这实际上保护了贪官生前及死后的名声。您对此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