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12岁的男孩陈真为在家健身,网购了一套免打孔单杠。随后按照商家的指导安装在自己家中,可在使用时,单杠双侧突然下滑,陈真从高处坠落摔伤。

陈真虽然才12岁,但已经是一名健身达人,因为平时学习比较忙,他就从网上某旗舰店订购了一套免打孔的单杠,用于在家锻炼。

当时商家宣传标语承诺该产品一年质保,终身维护。陈真看了十分心动,立即下单购买。

单杠到货后,陈真就按照商家的指导进行安装,他将单架固定在卧室的门框上,开始了锻炼身体。

可意外来的就是那么措手不及,陈真正被吊在空中之时,横杆的两侧突然下滑。后果可想而知,陈真被重重的摔倒在地上,当时陈真就口吐鲜血,昏厥了过去。

家人见状赶忙将陈真送医救治,经诊断陈真的头部损伤、肘部挫伤及多颗牙齿掉落、口腔黏膜出血等,花费医药费近7000元。

陈真便找商家索赔,商家拒赔。12岁的陈真便委托父亲把商家告上了法庭。

陈真认为:

1、商家故意提供虚假合格证明,混淆其销售有缺陷商品的事实。

2、商家应对陈真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医疗费6945.34元、护理费22500元、营养费4500元、后续治疗费132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商家认为不应该赔偿,理由如下:

1、该公司生产、销售的单杠不存在质量缺陷,陈真不能证明其受伤是因单杠存在质量缺陷所致。

2、单杠的说明书载明:该产品只供成年人使用,陈真是12岁的少年,不应使用该单杠。

3、该单杠应遵循正确的安装方式,上杠前进行安全测试并铺设垫子保护,陈真违反安全提示使用产品,商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4、陈真主张的护理费和营养费偏高;其主张的后续治疗费尚未实际发生,不应进行赔偿;陈真并未构成伤残,其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没有依据。

随后商家向法院提交了相关证据:

1、证明其在说明书中提示:要在使用范围内铺设一张软垫,以防操作不当滑落时可以起到保护作用;

2、该训练器材只供成年人使用;在使用之前要检查锁紧的螺栓、螺母是否已经锁紧。

3、提供了企业标准和检测报告,证明单杠符合企业标准和质检要求。

陈真则表示:

1、自己收到的产品中并无此份说明书。

2、其对检测报告的真实性认可,但认为即便检测项目符合要求,单杠与墙壁进行固定后,正常使用时有脱落的可能,存在设计缺陷。

3、不认可二被告提供的企业标准,认为单杠应该符合国家标准。

根据《民法典》一千二百零二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民法典》一千二百零三条规定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结合上述材料以及法条即可得知,本案中陈真无法提供出生产的产品不合格的证据,也无法提供出产品存在设计不合理的证据。难道陈真就此被驳回吗?

自然不会,因为陈真到底是使用了该公司销售的产品,该公司仍有对陈真使用该产品有安全保障义务。

首先,本案中的商家宣传免打孔单杠无需在墙上打孔螺栓固定,使用时将单杠两侧抵住墙体拧紧,靠摩擦力将单杠固定在两侧墙体中即可。

可这种固定方式不仅要求单杠自身的材质、硬度等要求要符合使用要求,还对两侧墙体的硬度,墙体表面喷涂、附着材料的牢固程度、摩擦系数等有非常高的要求。

陈真使用单杠过程中,就是因两侧墙体表面的墙皮无法承受摩擦,墙皮和单杠一起从墙体脱落导致陈真受伤。

而本案中的商家未对此作出充分警示,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商家在产品说明中已经提示,该产品只供成年人使用。但陈真所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其曾向客服询问,中学生是否能安全使用该产品时,客服并未提示未成年人不能使用该产品。

且在该旗舰店的网站上,有大量消费者上传的儿童使用相同或同类产品的“买家秀”照片、视频,商家也未进行删除或警示提示。

综上,陈真的就诊支出的医疗费属于合理开支,理应赔偿。

陈真年满十八周岁之前的活动义齿修复更换费,牙齿正畸、种植修复治疗费属将来必要支出的费用均应予以得到支持。因未构成伤残,故精神抚慰金不应得到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共计一万四千余元、后续治疗费十万七千元。

笔者点评:作为消费者,一定要严格按照商家的要求使用产品,一旦发生意外,及时保留证据,以备不时之需。作为商家,不能为了多卖产品而刻意隐瞒产品使用规则,再者商家不只是要对产品负责,更要对产品之前的产品使用方法做到谨慎提醒,否则售后风险防不胜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