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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8日,吉首市公安局联合云南省景洪市公安局成功破获一起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案,抓获易某等8名涉案嫌疑人。

经查明,易某在春节期间,在某社交平台收到私信,称可以安排出境从事赌场工作以获取高薪,并要易某介绍朋友一起前往。

易某便联系高某、向某、贾某等7人,以获取高薪为由哄骗他们一同前往境外。高某等7人利欲熏心便同意了易某的邀请。

2月初,易某带领高某等人租车辗转到达边境,电话联系上接头人,相约在某处对接偷渡。正当一群人做着发财美梦时,被景洪市公安局抓获并移交吉首公安进行处罚。

经审讯,易某对自己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供认不讳。

目前,易某因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普法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二十二条 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在境外实施损害国家利益行为的;

(二)偷越国(边)境三次以上或者三人以上结伙偷越国(边)境的;

(三)拉拢、引诱他人一起偷越国(边)境的;

(四)勾结境外组织、人员偷越国(边)境的;

(五)因偷越国(边)境被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又偷越国(边)境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六章第三节规定的“偷越国(边)境”行为:

(一)没有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或者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

(二)使用伪造、变造、无效的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

(三)使用他人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

(四)使用以虚假的出入境事由、隐瞒真实身份、冒用他人身份证件等方式骗取的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

(五)采用其他方式非法出入国(边)境的。

致富千万条,守法第一条,实施妨害国(边)境管理违法犯罪行为将会受到国家法律的严惩。



来源:吉首市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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