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女子孙某认为与长期在部队服役的丈夫卢某感情走到了尽头,提出了离婚。卢某不同意,孙某一怒之下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法院却两次判决不准离婚,这是怎么回事?(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2013年,孙某在京服兵役期间经人介绍认识了同是军人的京籍丈夫卢某,卢某大孙某11岁, 但俩人有着共同的职业,共同的追求,很快就通过自由恋爱走到了一起,于2014年9月办理了婚礼。
同年10月,卢某帮助孙某办理了北京市集体户口,随后又通过努力帮助孙某转为了北京户口。
孙某在服兵役时是一名文艺兵,通过自己的努力,考取了幼师资格,又考取了北京舞蹈学院考级的证书,退役之后成了一名彻彻底底的军嫂。
看似幸福的小两口,却在婚后不久就出现了感情危机。孙某性格外向,为人热情大方,而卢某性格内向,憨厚老实,不爱说话。俩人经常因对待事物的认识不同而打冷战。
终于在2018年7月,孙某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2018年12月21日,法院认为双方婚姻感情基础尚未破裂,驳回了孙某的诉讼请求。
判决生效六个月后,孙某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
孙某之所以坚持要离婚,因为她认为,卢某在婚后不尽夫妻义务,与孙某没有感情基础,无法沟通,也无性生活。
2017年1月30日,卢某某曾以结婚只是演戏,其本人根本不愿意和孙某结婚为由,向孙某提出过离婚,后因卢某及家人多次劝阻,才一直维持着夫妻关系。但在此自之后俩人一直分房而睡,卢某是在对自己实施冷暴力、无性婚姻。
在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之后,双方就没有再共同居住,也没有见过面,没有沟通,孙某一直在外面租房独自居住。
因此孙某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分割婚内财产、判决卢某赔偿自己精神损失费10万元。
而卢某则不同意离婚,他认为自己和孙某的感情并没有破裂,其本人是职业军人,本身就很少顾家。再者,孙某曾也是一名军人,她之所以选择同是军人的自己结婚,应该是出于对军人的崇敬不应该有其他的目的。
卢某性格内向,不善于表达,但卢某的工资完全可以养活孙某。双方在一起的所有开支也都是靠自己的工资。卢某是独生子,父母浑身疾病,但从未让孙某去伺候陪伴过一天,这些事情都是卢某一人扛着。
再者,孙某从未给卢某做过一顿早饭,因此不认同孙某有什么精神损失,并且自己是靠死工资生活,没有任何外快,更没有什么财产,所以也没有能力给孙某予以精神赔偿。
2019年8月12日,卢某所在的部队出具证明一份,载明:卢某同志为我部现役军官,孙某起诉卢某离婚一案,我部经调查了解,双方感情尚未破裂。
双方各执一词,如果是普通案件,法院估计很容易就作出判决。可卢某是军人身份,就不能再适用普通的离婚诉讼相关法条,而要适用现役军人离婚诉讼相关法条。
根据《民法典》第1081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首先需要征得军人同意,除非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
根据上述法条即可得知,这里明确规定的是现役军人,是指具有现役军籍,正在服现役的军人。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现役、具有现役军籍,尚未退伍、转业、复员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各级士官和义务兵,也包括士官。
“除非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这里的“重大过错”是指:(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等等。
人民军队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柱石,担负着保卫祖国,保卫社会主义建设的神圣职责。对于现役军人的利益,应当予以特殊保护,以免涣散军心,瓦解斗志。这种特殊保护是符合国家和人民利益的。
法律之所以有此特殊规定,是基于军人这一特殊身份,对于现役军人的婚姻予以特别保护是由军人的特殊地位决定的。所以在一般情况下,只要军人不犯错不离婚,那么是很难被判离婚的。
就本案来说,卢某是一名军官,自然也在现役军人之列,庭审中孙某未能提供出卢某有重大过错的相关证据,并且卢某对孙某提出的离婚请求表示不同意。
所以就孙某单方面提出的离婚诉讼申请,法院自然不会准许。
最终法院认为,孙某与卢某通过自由恋爱自主结婚,婚姻具有感情基础,现孙某以二人感情破裂为由提起离婚,但卢某当庭表示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离婚,孙某亦未提交卢某存在重大过错的证据,故本院对孙某主张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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