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代社会的法制结构中,财产权不仅是个体最基本的民事权利。

同时也是个人获得独立人格及社会地位的重要条件。

然而,这一现象在古代社会中并不常见。

原因在于,古代财产权的分配并不基于个体,而是基于性别。

男性先天便拥有了整个家族财产的支配权、继承权。

女性只能作为附庸,获取微乎其微的经济利益。

只不过,这并不是说,在整个历史长河中,依附于男性的女性就无法通过其他方式获得财产权。

相反,在秦汉时期,官方出于政治诉求的考虑,以律令的形式要求男性向女性让渡了有限的财产权。

家庭结构的改变,女性身份的转变

秦汉时代对女性财产权的关注,是因为女性从未获得这一权利。

春秋时期,私有财产多由家族或集体为单位所占有。

以宗族长、嫡长子为代表的男性成员拥有继承权

其他男性成员则只能使用家中财物。

而居于从属地位的女性,既无权支配家中财物,也无法占有任何属于个人的财产或积蓄。

然而,到了战国末期,原本宗族式的家庭结构被迫瓦解。

以五口为基本样式的小农家庭逐步成为社会发展主流。

因而,先前在家族式结构中占据主导地位的宗族长、嫡长子此时转为一家之主,成为五口之家的经济支柱。

诚然,五口之家所需要的生存资料远远小于家族式家庭。

这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男性的社会生存压力。

但与此同时,男性也不得不承担起原本由家族共同承担的社会风险。

并且,一旦作为家庭主力的男性无法扛住风险的冲击,那么这个小农家庭也面临着分崩离析的境地。

而每一个小家的崩溃,都会动摇王朝的统治。

因此,在个体家庭的内部,必须出现能为男性分担压力的存在。

这只能是,女性。

秦朝完成统一大业之后,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了户籍登记制度。

一切力役、兵役、赋税的发遣和征收,均被分划为最基本的家庭单位。

而这其中,作为家庭劳动主力的男性,倘若被官府征召进行劳役。

那么,整个家庭的劳动责任则自动落在了女性身上。

根据史料记载,此时女性所能参加的劳动,既包括农耕劳作、纺织,也包含参与小型的商业活动。

此外,繁杂、琐碎的日常劳动往往也是由女性一力承担。

更有甚者,成年的女性也需要服从苦役、劳役。

据《史记》记载,秦始皇在位期间,曾多次征发男女数万余人一道筑长城。

自然,当众多女性进入广泛的劳动领域,并拥有一定劳动话语权后,她们此前在经济领域一无所有的局面便不得不发生改变。

这也预示着女性拥有财产权成为可能。

而这种可能,依据秦汉时期的律法原则,又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即,作为家庭户主和非户主身份的女性,所拥有的财产权是截然不同的。

作为户主女性:对家庭财产的继承

秦汉时期,户籍登记制度的运作,并不仅仅关乎每家每户的人口登记,还涉及到家庭财产的问题。

在以农业为基本经济模式的古代社会,家庭财产主要包括田地、屋宅、牲畜等。

这些财产想要合法存在的前提,便是户口。

因此,想要获得财产的直接方式,就是成为户主。

秦汉律令规定,只有户主才能履行家庭缴纳赋税的基本责任。

这也就意味着,只有户主才能占有、调配家庭的财产。

那么,女性成为户主的概率大概是多少呢?

依据《二年律令》规定,家庭户口继承顺序依次是儿子、父亲或者母亲、妻子、女儿、孙儿等。

除此外,还有一种特殊情况。

当作为寡妻身份的女性成为户主,她拥有财产的多寡取决于其子所继承的财产。

打个比方,当儿子继承了父亲的侯爵,那么他所继承的田宅数量就不会改变。

自然作为户主的寡母,也能支配相应的财产。

倘若父亲生前是卿级以下的爵位,那么儿子就只能继承更低一级的爵位。

相应的田地、屋宅面积也会减少。

当然,寡妻也可以选择自立门户,让其他顺位继承人继承户主。

在这种情况下,法律是允许寡妻比照“庶人”的田宅数目。

也就是一顷田、一座屋宅,获得分割财产。

可假使寡妻再嫁,或是招了赘婿,她所拥有的财产又该如何处理呢?

方法很简单。

一旦如此,她所承袭的父家财产拥有权也就丧失。

显然,法律允许寡妻享有夫家财产权的前提是寡妻对丈夫的忠贞。

除了成为寡妻,女性还能以未出嫁的女儿身份承袭户主,继而拥有本家的田地、屋宅。

一般来说,当女儿出嫁之后,其先前所承袭的户主身份将会丧失。

但这并不影响她继承父家的财产。

只不过,其继承的规格需要依照所嫁丈夫的爵位来确定。

如果出现“户绝”这种特殊情况,出嫁女便可全盘接收父家财产。

所谓“户绝”,指的便是户籍登记本上没有其他可继承财产的亲属信息。

诚然,女性成为户主能够享受一系列的经济利益。

但根据秦汉律令的规定,户主也需要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最典型的莫过于,户主必须完成对各种赋税的缴纳和兵役徭役的征发,以满足国家在政治、经济、军事上的需求。

这也就意味着,秦汉王朝对女性财产权利的照拂,并不是出于对女性权益的切实关心,而是基于国家利益的考量。

因而,秦汉王朝也不需要考虑成为户主的女性能否承担起繁重的兵役、徭役。

在统治者眼中,此时的女性只是国家可以调取的劳动力。

作为非户主的女性:获赠父家财产

通常说来,倘若女性不继承户主身份,那么她也就失去了对财产的继承权。

但在大多数情况下,女性继承户主身份的案例太过少见。

毕竟在男尊女卑的社会中,未成年男性都比出嫁的成年女性拥有更多的话语权。

因此,纵观整个秦汉时期,女性获得财产权的途径多是依据民间习俗或尚未形成明确的法律条文。

出嫁的女性在非“户绝”的情况下,也可以获得父家财产。

前提是,父家拥有丰厚的财产,遵照法律程序转赠给出嫁的女性。

在一定程度上来说,这些赠予的财产实则就是出嫁女的“嫁妆”。

秦汉时期,社会普遍存在着重聘金、嫁妆的习俗,上至皇室贵族,下至平民百姓皆如此。

一般说来,高级官员、富商或是豪强地主的女儿出嫁,嫁妆多在二、三十万钱。

个别富贵家庭还能达到上百万的数目。

普通老百姓给出的嫁妆大概在两千钱左右。

根据《史记》记载,卓文君嫁给司马相如的时候,卓父就拿出了数百万钱、数百人奴仆等作为卓文君的嫁妆。

等到司马相如晋升为中郎将后,卓父就赠予了部分财产给卓文君。

此举只为让女儿所拥有的财产与司马相如的身价不相上下。

值得注意的是,出嫁女所带来的嫁妆,并不归夫家所有,而是属于自己的私财。

除此之外,非户主身份的女性也能靠其他方式攒下私财。

秦简《日书》中曾记载:“九月:取妻,妻贫。”

这里所言的“妻贫”,并不是说女方家境不好,而是指女方私财不多。

除了嫁妆,出嫁女来到夫家后,也能在日常生活中攒下一定的钱财。

这些钱财也算在私财一类,不算夫家财产。

当然,如果出嫁女攒的私财过多,就容易引起双方的经济纠纷。

甚至有可能惹得丈夫写下休书。

非但这样,尽管私财归女性所有,但在法律上仍然受到国家的控制。

《二年律令·收律》曾规定道:“夫有罪,妻告之,除于收及论。”

丈夫犯罪,如果妻子先向官府揭发丈夫的罪行,那么妻子的嫁妆、攒下的私财都不会被没收。

相反,如果妻子未能揭发丈夫的罪行,那么她所拥有的财产就会被政府没收。

因此,在这个层面来说,非户主身份的女性虽然拥有一定的财产权。

但其政治、经济的自由还是仰仗于男性而存在。

结语

在整个秦汉时期,由于社会结构、家庭结构的变迁,国家对民众的控制方式发生了重大的变化。

其中最为突出的莫过于女性从先前的“隐身人”转变为国家役使的对象。

在这种条件下,女性开始广泛地参与到社会、家庭的各种劳动之中,并拥有了属于自己的财产权。

参考文献

《史记》

《汉书》

《二年律令》

《秦简--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