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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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夫妻共同财产作为家庭核心资产,常被用于设立家族信托,但设立方式多样——既有夫妻双方共同协商一致设立,也有一方擅自单独设立的。

那么,以夫妻共同财产设立家族信托,配偶能否主张无效或撤销?

以夫妻共同财产设立家族信托,根据“受托人是否善意”“信托目的是否合法”三个核心维度,分为3种典型情形,不同情形下配偶的权利主张能否获得支持,结论不同。

1. 情形一:一方擅自单独设立,受托人非善意→ 配偶可主张信托无效,或申请撤销

此类情形是最常见的争议场景: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以夫妻共同财产设立家族信托,且受托人明知或应知信托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委托人未获得配偶同意(即受托人非善意),如受托人未核实财产权属、未要求委托人提供配偶同意书,甚至与委托人恶意串通,规避夫妻共同财产处分规则。此时,委托人的行为构成“无权处分”,信托设立不符合法定要件,配偶可主张信托无效,或向法院申请撤销该信托。

司法实务中,法院通常会支持配偶的主张——因受托人非善意,不适用“善意取得”规则,信托自始无效,或被撤销后恢复原状,信托财产需返还至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由双方依法分割。

2. 情形二:一方擅自单独设立,受托人善意且无过错→ 配偶原则上无权主张信托无效,仅能向委托人追责

此类情形的核心是“受托人善意取得”:夫妻一方擅自以夫妻共同财产设立家族信托,受托人在设立过程中已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如核实财产权属证明、要求委托人出具无共有权争议的声明),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委托人未获得配偶同意,即受托人善意、无过错,且信托财产已完成合法交付与权属变更。此时,为维护信托的稳定性和善意受托人的合法权益,遵循“善意取得”规则,信托合法有效,配偶无权主张信托无效或撤销。

但配偶并非无救济途径——其可基于“委托人无权处分”,向擅自设立信托的一方主张赔偿责任,要求对方赔偿自己因财产被处分而遭受的损失(如信托财产中属于自己的份额对应的价值)。

3. 情形三:信托目的违法(如规避债务、恶意转移财产)→ 无论是否经双方同意,配偶均可主张信托无效

家族信托的设立必须具有合法目的,若夫妻双方(或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设立家族信托,目的是规避夫妻共同债务、恶意转移财产,损害债权人或配偶的合法权益(如双方恶意串通,通过设立信托转移财产,逃避对债权人的还款义务;或一方通过设立信托,将夫妻共同财产转移至自己控制的受益人名下,损害配偶权益),即便信托设立经双方同意、受托人善意,配偶(或债权人)也可主张信托无效。

周军律师提醒,家族信托的核心价值在于合规与稳定,设立时需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兼顾夫妻双方权益,避免因操作不当导致信托无效、财富受损,必要时可咨询专业律师,制定合规的设立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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