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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依据《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本案中,原告王某某未能举证证明涉案借款(50万元)用于张某某与李某某的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故对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核心要义 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大额举债,原则上视为个人债务;债权人若欲主张为夫妻共同债务,须承担更重的举证责任——必须证明存在共同签字/事后追认、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或用于共同生产经营这三个要件之一。

【关联法条】

《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1.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称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2.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1.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称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法条适用要点 本案直接适用民法典第1064条第二款之规定。关键在于"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认定与债权人举证责任的分配。50万元借款显然超出了一般家庭日常消费范围,因此举证责任完全归于债权人王某某。

【法律关系】

本案涉及三层法律关系:

  1. 民间借贷关系(张某某与王某某)——借条载明借款50万元、年利率12%、期限一年,双方构成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合同关系。
  2.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关系王某某主张张某某与李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债权人能否突破"个人名义举债"的屏障,将债务扩张至非签字配偶。
  3. 离婚后财产分割效力与债权人权利保护的关系——张某某与李某某已协议离婚,房产归李某某所有,此时债权人的救济途径受限。

原告诉请】

原告王某某诉请要点:

  1. 判令被告张某某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按年利率12%自借款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2. 确认该债务为张某某与李某某的夫妻共同债务,由二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答辩】

张某某答辩要点:

  1. 对5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无异议,认可该借款事实及还款义务;
  2. 借款用于其个人公司经营,未征得配偶李某某同意,亦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
  3. 双方已于2020年6月协议离婚,房产归李某某所有,债务应由本人承担。

李某某答辩要点:

  1. 对涉案借款不知情,从未签字确认,亦未事后追认;
  2. 该笔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与李某某无关;
  3. 请求法院依法驳回王某某对其提出的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

经庭审审理,法院查明以下事实:

  1. 2020年3月,张某某向王某某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款金额50万元,年利率12%,期限一年;
  2. 王某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50万元交付给张某某,有银行流水为证;
  3. 张某某与李某某于2020年6月协议离婚,婚内房产归李某某所有;
  4. 王某某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涉案借款用于张某某与李某某的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
  5. 李某某对涉案借款不知情,未签字确认,亦无事后追认行为。

【法院认为】

法院认为:

  1. 01关于民间借贷关系:张某某与王某某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张某某应当依约承担还款责任。王某某主张的本金及利息(按年利率12%计算)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2. 02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原则上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本案中:
  • 涉案借款50万元明显超出一般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 王某某未能举证证明该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 李某某未签字确认,亦无追认行为;
  • 故王某某要求李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基础,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法院依法判决:

  1. 01被告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某某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按年利率12%计算);
  2. 02驳回原告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即要求李某某承担连带责任的部分)。
判决意义 本案明确了债权人主张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边界。在配偶未签字、未追认的情况下,大额借款原则上归举债一方个人承担,除非债权人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经营。

【法官后语】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需把握三个关键:

  1. 是否有共同签字或事后追认:如配偶一方在借条上共同签名,或借款发生后以书面、口头等方式予以确认;
  2. 是否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一般包括衣食住行、子女教育、医疗等日常开支,具体数额因地区和家庭收入水平而异;
  3. 是否用于共同生产经营:需证明经营所得主要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且另一方对经营活动享有利益或参与管理。

律师提示

  1. 对债权人而言:出借大额款项时,务必要求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保留借款用途的证据(如转账至共同账户、用于购房购车的凭证等);
  2. 对非举债配偶而言:如对不明借款感到困扰,应积极收集证据证明未参与、未受益,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 对举债方而言:明确个人经营债务与夫妻共同债务的边界,避免将经营风险转嫁给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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