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乙方工程款的重要保障,优先受偿权可谓重中之重,很多时候,甲方无力支付工程款,只有通过对案涉工程进行折价拍卖,乙方才能拿到应得的工程款,但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也有诸多限制条件。
实践中,很多情况下,甲乙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都会因为各种原因被认定为无效,比如违法分包、转包、挂靠等,那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与合同效力之间到底有什么关系呢?本文中,建永工程款解决中心就结合最高院做出的裁判案例,对相关问题进行分析。
合同无效也可主张优先受偿权
(2019)最高法民申6085号
本案中,最高院认为,无论合同是否有效,只要承包人组织员工按照合同约定建设了工程项目,交付给了发包人,发包人就没有理由无偿取得该工程建设成果。因此,合同虽然无效,但承包人仍然享有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的请求权。
而且,承包人组织员工施工建设工程项目,同样需要向员工支付劳动报酬,与合同有效时相同。因此,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承包人的工程价款请求权同样需要优先于一般债权得以实现,故应当认定承包人享有优先受偿权。
(2020)最高法民终774号
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建设工程价款由成本(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利润(酬金)、税金构成,根据法律规定,承包人就发包人欠付的工程价款对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本案中,发包人华程公司尚欠付承包人万利公司工程款,万利公司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案涉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符合法律规定。此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并不意味着债权消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亦不影响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
实际施工人不得主张优先受偿权
(2021)最高法民申5733号
关于实际施工人是否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请求主体只能为承包人。本案中,根据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系昌源公司作为承包人与富泰公司于2010年2月3日签订《协议书》承包涉案工程,而再审申请人曹再兴、黄金荣为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而非承包方。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实际施工人有条件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但并未规定实际施工人享有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因此,福建高院认为曹再兴、黄金荣作为实际施工人不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并无不当。
结语
根据前述案例可知,合同本身的效力与承包人能否主张优先受偿权之间并无直接关系,关键在于承包人是否按照合同约定建设了工程项目并交付给了发包人,如已经交付,其就可以依法对建设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
不过,实践中合同无效最常见的情形就是违法分包、转包与挂靠等存在实际施工人的情形。虽然有人认为实际施工人是建设工程人、财、物的实际投入者,所以应该享有优先受偿权,但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观点并不支持这一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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