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报客户端讯(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胡宁)陈某经营一家猫舍,拟引进一只高品质塞尔凯克卷毛猫作为种猫。2022年,其通过网络联系同为猫舍经营者的邢某。双方多次微信沟通,最终于2023年2月达成一致:邢某向陈某交付一只“纯合子肉桂金”母猫,并另交付一只“普通小公猫”,总价4.3万元。其中,“纯合子肉桂金”猫约值3万元,“普通小公猫”价值1万余元,但后者始终未交付。
交易全程线上完成,陈某未实地验看,仅依据邢某发送的视频、照片及文字描述作出判断。邢某多次强调案涉母猫为“稀有色纯合子”“肉桂金”。陈某收猫后初期未发现异常并用于繁育。2024年初,该猫配种后产下红白相间幼猫,陈某认为与“纯合子肉桂金”繁育预期明显不符,遂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基因检测,费用235元。
检测结果显示,该猫虽为塞尔凯克卷毛基因纯合子,但仅携带一份肉桂色基因,同时存在红色基因。陈某认为该结果与邢某承诺存在实质偏差,遂于2024年6月提出退猫退款。协商未果后,陈某自行对案涉猫实施绝育手术,双方一致认可该猫已基本丧失繁育及市场价值。
陈某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返还价款并赔偿损失。邢某辩称,“纯合子”在行业内仅指卷毛基因,其交付的猫符合约定,“普通小公猫”系无偿赠与。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在信息网络买卖合同中,买方对标的物的认知高度依赖卖方的线上描述。结合双方微信记录、交易背景及合同目的,“纯合子肉桂金”应理解为与繁育价值直接相关的综合品质特征,而非仅指卷毛基因。邢某未能证明其在交易时已明确告知“纯合子”的所谓行业惯例,亦无法否定检测报告与案涉猫的关联性,其交付的猫未达到买方合理预期,构成履行合同义务瑕疵。
关于“普通小公猫”,法院认为该承诺系为解决交易争议作出的补充约定,应视为合同内容而非赠与,邢某未履行构成违约。
综合考虑履约瑕疵程度、陈某饲养成本、猫咪现状及网络交易特点,法院酌情判令邢某赔偿陈某2万元,驳回双方其他诉求。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张阳指出,高端种宠交易中,基因、品相等“隐性属性”决定核心价值,信息网络交易下卖方更负有真实、明确说明义务。专业术语的含义应结合交易目的和沟通语境理解,卖方不得以未明示的“行业惯例”对抗买方合理期待。买方亦应提前明确需求,尽量以书面形式固定证据,发现争议后及时协商,避免擅自处置标的影响权利实现。
来源:中国青年报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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