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望江,四名老伙计相聚在家门口的麻将馆打麻将,年仅七旬的帅某赢了钱,突然脑出血死亡。帅某的亲属将麻将馆的老板和其余几位牌友都告上了法庭,索赔16万余元。
张老汉子女在家里摆了三张麻将,平时供周围的老邻居来玩。每自摸一把张老汉抽头两元,也提供一些午餐和茶水服务。用张老汉的话来说,之所以摆麻将桌,就图给大家提供个娱乐的场所。
帅某是一名退休老干部,在村里颇有名望,他的三个孩子也都已成家,未和帅某同住。他和张老汉年龄相仿,和张老汉是几十年的老邻居,自然也是张老汉麻将馆的常客。
2020年9月14日早上,张老汉给帅某打电话,让其去家里聊天吃午饭。帅某应邀前去,几个老朋友聚在一起,侃天侃地,好不快活。
午饭过后大约14时,帅某与袁某、陶某、张老汉三人一起坐倒打麻将。到了17时左右,四人打麻将结束,帅某赢了钱,兴致十分高涨,一边数一边乐呵的和众人聊天。
突然,帅某的手出现不灵活、不听使唤、并伴有呕吐的症状。几人七手八脚的把帅某扶到一旁休息,可不见好转。
张老汉赶忙拨打了120电话,并多次联系帅某的子女,无人接听。
18时许,帅某的子女到了张老汉家,大约5分钟后,120救护车到达现场。
经县医院诊断,帅某是突发性脑出血,其子女又将帅某转到市医院救治。不到十天,帅某便因病重死亡。
2020年10月31日帅某亲属到派出所报案。警方经过调查认为,帅某在打麻将期间突然疾病死亡,属突发性意外事件,故对几人作出了免罚的决定。
此事又经当地村委会多次调解未果,帅某亲属认为张老汉等人应当承担帅某死亡的百分之四十的责任,一纸诉状将张老汉等人告上了法庭。
帅某亲属认为:
1、因帅某是在张某开设的棋牌室进行赌博发病致死的,而且该棋牌室不但没有劝阻老年人赌博,反而收取了一定的费用,具有盈利性,且张老汉在收取费用后没有尽到提供优质服务的责任,更未做到在帅志涛发生疾病时积极履行救助义务,因此,张老汉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袁某等人在共同赌博过程中亦未积极履行救助义务、未注意死者的身体变化,亦应承担责任。
张老汉辩称:
1、帅某发病的时间并非在打麻将的过程中,而是在打麻将行为结束后,数钱的时候。
2、帅某发病后,其本人也尽到了应尽的照顾义务,帮忙联系120,和联系家属。帅某之所以死亡是因为其家人转院延误治疗所致。
3、其开麻将馆并非为了盈利,更多是为了老朋友提供娱乐场所,收取费用也并非主动收取,是大家在其家中提供的方便,大家自发给付。
因此张老汉认为其并无过错,无需承当赔偿责任。
袁某辩称:在发现帅某又不正常的症状后,就让张老汉拨打120,随后自己去敬老院吃饭了,帅某不是在打麻将过程中死亡,因此自己无需担责。
陶某等人辩称:整个打麻将的过程很平和,没有发生争吵,也没有其他争执的行为,帅某并非当场死亡,而是去了市医院住院七八天后死亡,因此其无需担责。
根据《民法典》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上述法条即可得知,民事主体只有在侵权的时候,对他人的损害才会负有赔偿责任。
这里的侵权不单单是指,积极的作为侵权,还包括消极不作为侵权。如:应当履行的义务不去履行。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民法典规定,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 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具体到本案例,张老汉所经营的麻将馆,虽然不宜盈利为目的,但是应其应当保证顾客出入其营业场所的安全,若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张老汉是否需要赔偿,其焦点就在1、几人对帅某的死亡是否存在侵权过错。2、帅某的死亡与张老汉开设棋牌室召集人员打麻将赌博的行为以及张老汉等人与帅某打麻将的行为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
1、帅某等人邀约一起自愿参与打麻将的行为本身并不存在过错。
2、无证据证明在打麻将前,张老汉等人知晓帅某身体有不适或有脑出血、高血压等病史,无证据证明帅某发病系外部原因,系张老汉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所致。
3、在帅某发病后,张老汉等人让帅某不要离开、暂时休息并予以照顾,在发现其病情未见好转后就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并联系其家人,上述救助行为符合与普通人认知相适应的救护反应,亦不存在过错。
4、帅某死因不明确,根据现有证据并依据经验法则,其系脑出血疾病所致,即系其自身原因所致死亡,与打麻将这种非危险性行为不具有关联性。
5、张老汉擅自开设棋牌室进行赌博的行为,属于违反行政法律规定行为,与帅某死亡也不具有因果关系。
综上,无证据证明张老汉等人对帅某发病并经治疗出院回家后死亡存在过错。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帅某亲属的全部诉讼请求。帅某亲属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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