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民航局在网站上对外发布了《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适航审定管理程序》(AP-21-AA-2022-71)、《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适航审定分级分类和系统安全性分析指南》(AC-21-AA-2022-40)。值得一提的是,《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适航审定管理程序》(AP-21-AA-2022-71)中明确,对于正常类和运输类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申请取得型号合格证、补充型号合格证的情形,应当贯彻本程序提出的基于风险的设计批准审定原则,分别依据(AP-21-11)和(AP-21-14)的适用部分,并结合《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适航审定管理程序》(AP-21-AA-2022-71)的适用要求,开展相关证件的申请、受理、审查和颁发,以及对证件持有人的管理和监督。

据介绍,为指导和规范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的设计批准、生产批准和适航批准有关活动,进一步促进我国无人驾驶航空器产业发展,在充分总结已有经验的基础上,民航局适航司制定了《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适航审定管理程序》(AP-21-AA-2022-71)。本程序适用于限用类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的型号合格证、补充型号合格证,正常类、运输类和限用类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相应类别适航证的申请、受理、审查和颁发,以及对证件持有人的管理和监 督。

对于正常类和运输类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申请取得型号合格证、补充型号合格证的情形,应当贯彻本程序提出的基于风险的设计批准审定原则,分别依据(AP-21-11)和(AP-21-14)的适用部分,并结合本程序的适用要求,开展相关证件的申请、受理、审查和颁发,以及对证件持有人的管理和监督。

对于正常类和运输类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的情形,应依据(AP-21-31)的适用部分开展相关证件的申请、受理、审查和颁发,以及对证件持有人的管理和监督。 对于限用类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的情形,可依据(AP-21-32)开展相关证件的申请、受理、审查和颁发,以及对证件持有人的管理和监督。

而为做好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适航审定工作,民航局适航司又制定了咨询通告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适航审定分级分类和系统安全性分析指南》(AC-21-AA-2022-40),给出了面向适航审定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分级分类方法,以及开展系统安全性分析时局方可接受的符合性方法。

以下是两个文件:

1.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适航审定管理程序

限于篇幅,请下载PDF全文:http://www.caac.gov.cn/XXGK/XXGK/GFXWJ/202302/P020230213509928643135.pdf

2. AC-21-AA-2022-40

来源:民航局网站、航科院。通航圈综合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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