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一女子和朋友外出吃饭时嚼到一个很硬的东西,女子以为是石头,吐出来一看竟然是一颗钉子,女子马上找来店员询问此事。店员称:可能是炒菜时天花板上不小心掉落下来的。

事发当天,女子和朋友来到经常吃饭的一家店点了一份双人餐,饭菜上来后,女子看到上面的饮品和套餐上的不符合,随后询问店员。

店员表示那种饮品已经没了,就上另一款饮品代替,但是价格比那一款要贵一点。

女子听后就有点不高兴了,认为没有的话可以告诉自己,询问下自己的意见再做决定,店员在没有告知的情况下就擅自做主,用贵一点的饮品来代替,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但想起大家在外都不容易,并没有说什么,低头继续用餐。

正吃到一半时,女子突然嚼到一个很硬的东西,心想这个菜里面还有石头,吐出来一看,竟然是一颗钉子,马上找来店员向其质问,菜里面怎么会有钉子?差一点就扎到我了。

店员看后说,我们的菜送出来之前都是会检查的,可能是在炒菜的过程当中,天花板上的钉子脱落掉到菜里的。

女子听后就不能理解,觉得该店先是擅自换了自己的饮品,现在又吃到钉子,食品安全存在问题,这次用餐体验差极了,表示要投诉该店。

本来在外面用餐,吃吃美食,聊聊天是一件愉快放松的事情,但一会被店员擅自更换饮品,一会儿吃到钉子,用餐时的愉快心情肯定会消失,女子不满也很正常。

1、女子已经点好了自己所要的菜和饮品,但是店员在没有告知的情况下就擅自更换,这种行为侵犯了女子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第九条,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女子作为消费者进店时已选好自己需要的菜和饮品,如果店里没有,店员应该告知真实情况,女子再根据自己的喜好来挑选自己爱喝的饮品。

但是店员擅自做主,上了一款贵的饮品来代替,侵犯了女子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

2、女子在用餐时从菜里面吃出来一颗钉子,说明该店的食品安全是不合格的,卫生检查还不到位。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据店员所称钉子有可能是从天花板上掉落下来的,不管什么原因,都属于食品里混有异物,都是该店应该承担的责任。

3、店家所提供食品里混有异物的,女子可以要求该店赔偿其损失的十倍。

《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菜里面有钉子属于食品里面有异物,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该店应退回女子所付的饭钱,还应赔偿女子所付饭钱的十倍,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食品安全大于天,希望店家都严格遵守这一规定,保障顾客权益不受损害。

大家对于女子在外吃饭吃到异物这件事有什么看法呢?您在外消费有遇到过这种事情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