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庭审和法官应该履行的庭审义务
1、庭审的意义
1.法庭审理驱动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双重保障;
2.法庭审理在程序上具有保障平等对抗的功能,还有引导情绪宣泄的附带效果;
3.法庭审理在实体上帮助法官完成案情拼图,实现去伪存真,优秀庭审还能进一步归纳要件事实、规范法律适用。
2、组织辩论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7条的规定,法庭辩论应遵照以下原则:
审判人员应当引导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进行辩论。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发言与本案无关或者重复未被法庭认定的事实,审判人员应当予以制止。
必要时,审判长可以根据案情限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每次发表意见的时间。
一轮辩论结束后当事人要求继续辩论的,可以进行下一轮辩论,但不得重复第一轮辩论的内容。
3、展开问询:
当穿着法袍的法官坐在法台之上,需要做什么,更准确的说由听、看、问、断四个环节组成,问这个环节,在发现案件事实中,具有特别重要的无可替代的价值,一般应当按照谁最接近或谁提供的原则,对谁询问,更有可能发现案件事实,就对谁询问,从而为事实的确定提供依据。
以下来自人民法院报:
完整听取举证、质证后,法官可以引导双方就事实部分相互发问,围绕争议焦点展开争论,法官依次听取双方陈述时,宜分别面对当事人和委托代理人展开发问。
二. 实际案例
发明专利侵权案件,案号:2020沪73知民初815号,一审庭审中出现如下情况:
1、双方时间完全失衡:
一审庭审,法官除了庭审初期阶段程序性询问原被告相关信息之外,没有提出任何问题,除了明确否认了下面所述观点说了一句话之外,没有进行任何实质性发言,整个庭审几乎不说话,不组织有效庭审,放任被告长时间故意偏离主题的就同一个观点,反反复复的重复性发言,消耗掉了绝大部分庭审时间。
其核心是引用说明书背景陈述中,发明人描述当前存在的问题的一句话,用这句话描述的所属行业去限制专利的权利要求只能适用在这个行业,即:
背景陈述中提到了当前存在的问题,如举例目前银行等行业存在某种现象和问题,然后就强行限定专利只能用于银行业,而权利要求没有任何这样的记载和限制。
而这明显是荒谬和错误的。
由于该观点实在是过于荒谬,以至于一审庭审法官在庭审辩论中唯一的一次发言直接否决了该观点,并在一审判决中对此明确进行了否认,然而,却又在本案的二审判决中重新采纳并将其作为了裁判理由。
而原告基于对法官和对方的尊重,认为法官还会给予双方对等的机会,未打断被告,只局部性针对被告上述观点进行了短时间发言,三个小时的庭审,原告全部发言时间只有约15到20分钟。
2、不询问任何问题
本案法官在开庭之前就获得了被告在开庭之前提交给法院的相当于答辩状性质的材料,而最终,在一审判决中采纳的观点均来自该材料,并直接复制该材料对应文本,然而,原告在庭审中并不知道该材料,一审法官在知道这些观点,以及被告在庭审并不披露该材料的完整观点的情况下,庭审中,法官不就这材料的观点询问原告任何问题,几乎就是一言不发,导致原告对这些最终被采纳的观点没能发表或充分发表意见。
3、庭审录像被剪辑和大量删除
庭审三个小时的录像,在庭审公开网上被裁剪到只有区区20多分钟,多次联系庭审公开网和01012368无果。
三. 当事人观点
原告在不知道被告提交给法官的材料中的观点和理由的情况下,参加了庭审,而庭审中,原被告发言时间明显不对等,双方的时间完全失衡和不对等。
法官又不在庭审就这些最终被采纳的观点询问原告,庭审在辩论和询问环节几乎一言不发,当事人无法有针对性地反驳对方观点,也无法对法官认定的事实和法律观点发表意见,这和剥夺当事人的辩论权又有什么区别?这样的庭审又有什么意义?
法官应站在一个诚信和中立的位置来庭审,也应该尽到组织庭审程序的本职义务。
这样庭审,发明人又如何维护自己的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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