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条生命啊!实在太痛心!
浙江台州一中专,有人打架致4人受伤。4名伤者送医救治后,2名重伤者经抢救无效死亡,另2名伤者伤势较轻无生命危险。目前,涉案人员均已到案,警方正在全力侦办。
知情人士表示,事发原因系校内学生会没收学生手机,于是学生叫来校外社会闲散人员殴打学生会成员。其中有2名社会闲散人员翻墙进入学校,其他闲散人员则是从校门进入。
据了解,该校是严禁学生携带和违规使用手机、电子手环、平板电脑及游戏机等产品,学生的手机实行每周统一管理制。
这又是一起发生在校园内的恶性暴力事件,何故何仇能下此狠手?涉事人员是否成年?这些都期待警方的进一步通报。
如何从法律角度解读此事?
第一、是否承担刑事责任?
中专生也就是初中刚毕业,这些孩子们已经年满14周岁,对故意杀人和重伤害的案件,要承担刑事法律责任。
而未成年人犯罪一般不会判死刑,我国还没有判过未成年人死刑。 具体量刑大小也要综合考虑对方是否有过错。
第二、涉事人员将面临哪些处罚?
因打架导致人死亡,很有可能会构成涉嫌构成故意伤害罪,且具有从重处罚的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致人死亡,还致2人死亡,起步就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呀,即使有其他情节从轻处罚,也还是很严重,一辈子可能就毁了。
第三、校外人员翻墙进入校园内是否属于违法行为?
有可能违反治安处罚法,如果你只是翻墙进入,并未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秩序,被人发现后自动离开的,可能不会给予处罚。如果进入以后扰乱学校正常秩序,经劝告仍不离开的,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可能会给予治安处罚。
第四、学校是否尽到管理职责?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事情是在校内发生,若是校方疏于监管,依法也是应该承担相应责任的。
根据《民法典》第1200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12岁到18岁,是青春正好的年纪,但是冲动的魔鬼时常将希望和未来毁于一旦。所谓无知而无畏,在你不知道后果的情况下,什么都不怕,更何况是冲动期的青少年?学校和家庭都需要共同努力,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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