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作者:张金武律师
来源:公众号“刑辩张金武V”
律师代理申诉案件阅卷难现状初探
刑事案件的辩护一审难,二审更难,申诉则更更是难于上青天。刑事诉讼活动每往后推进一个程序,辩护难度系数就会呈几何倍数地增加。举个例子对难度进行量化,如果一审辩护的难度系数为1,难么二审的难度就是100,申诉进入再审并获得改判的难度就是10000。
但刑事申诉案件的难度不单单体现在案件本身的申诉成功改判上,更体现在一审、二审辩护过程中不曾出现的一些程序性的障碍上。查阅原审卷宗就是横亘在申诉代理律师面前的第一座大山,如何拿到原审卷宗也是申诉代理律师接手案件后的首要难题。
本文将从阅卷的重要性、律师代理申诉案件阅卷权的法律依据、律师代理申诉案件的阅卷现状分析及律师面对申诉阅卷难问题的破局之道几方面展开论述。
一、阅卷在律师办理刑事申诉案件中的重要性
阅卷是律师办理刑事申诉案件工作的基础。如果律师不查阅、研究案件的证据材料,就很难对案件事实形成准确认识,更无法对案件的定性和量刑作出判断,自然也不可能写出高质量的申诉状或抗诉申请书。申诉代理律师必反复研究、深入挖掘案件材料,才能写出高质量的申诉状,为后续的申诉工作打下基础。
二、律师代理申诉阅卷的法律依据
(一)律师代理申诉案件阅卷的法律依据
律师代理申诉案件阅卷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以下五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四条
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
2.《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五条
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3.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律师持执业证、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当事人授权委托书、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可以查阅诉讼档案正卷有关内容。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逐步实行律师代理申诉制度的意见》第九条
依法保障法代理申诉律师的阅卷权、会见权。在诉讼服务大厅或者信访接待场所建立律师阅卷室、会见室。为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等提供方便和保障。对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复制相关材料的费用予以免收。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提供网上阅卷服务。
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十四条
辩护律师办理申诉、抗诉案件,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立案后,可以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到案卷档案管理部门、持有案卷档案的办案部门查阅、摘抄、复制已经审理终结案件的案卷材料。
(二)对上述法律依据的评析
以上法律或者办法、规定,对于判决生效后归档的卷宗律师的阅卷权均没有十分明确的规定,界限也较为模糊。
《律师法》第三十四条主要是针对诉讼活动中律师阅卷权的规定,至于申诉过程中的阅卷是否适用该规定,没有做出明确的解释。
《律师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律师调查权,且不论是否能否扩充到申诉过程中的阅卷,就法条的文字本身表述而言,仅仅使用“可以”二次赋予了律师权利,但没有规定包括法院在内的其他单位是否应当予以配合。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仅仅规定了律师凭相关手续可以查阅诉讼档案正卷,而诉讼档案正卷是否包括侦查卷宗,目前仍然存在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逐步实行律师代理申诉制度的意见》第九条只有笼统规定,而没有具体的措施,实践中很难落实。至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的《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十四条,虽然立法本意是保障律师办理刑事申诉、抗诉案件时的阅卷权,但是在实践中,办案单位通常会以该条规定限制律师阅卷,认为只有经过检察院、法院审查立案后,辩护律师才可以持手续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该规定的出台是“江西省高院阅卷门”的结果,也是申诉过程档案管理部门不许律师阅卷的最好借口和理由。该规定不仅没有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反倒成了律师代理申诉案件阅卷中的最大障碍。
三、律师代理申诉案件阅卷现状分析
因笔者代理申诉案件较多,除去委托人能够提供卷宗的案件外,除去极个别案件外基本均成功阅卷,现将近几年各级法院阅卷情况和及其阅卷要求统计如下:
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长宁县人民法院,这四家法院要求原承办法官、或者分管领导同意,有的电话同意即可、有的需要签字同意,原承办法官、分管领导同意后可以查阅全部卷宗。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单县人民法院、沧州市和平区法院、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滨州市无棣县人民法院,这7家法院,申诉代理律师提供全部手续可以复制全部卷宗。
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原承办法官签字,但原承办法官则以两高三部下发的《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十四条做对抗,坚决不同意律师阅卷。
最奇葩的是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要求原辩护律师本人申请并经原承办法官签字同意方可调取。新接受委托申诉的代理律师几乎阅卷无门。
就笔者近几年申诉代理经历来看,律师申诉的阅卷权,基本可以得到保障,阅卷成功率90%以上。极个别不允许阅卷的法院,比如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是案件存在重大问题,原承办法官出于私心而不允许复制卷宗,以免申诉成功对其造成不良影响。
四、律师面对申诉阅卷难问题的破局之道
律师代理申诉案件如何顺利拿到卷宗材料,笔者总结破局方法如下:
1、备齐手续,努力沟通。
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携带律师证,备齐公函(调查函)、授权书、律师证及复印件、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去法院档案室查阅复制,至于他们内部的请示由档案管理员自行操作,需要原承办法官或者领导签字同意的,则需要通过努力沟通来取得承办人的签字同意。
2、向原承办辩护律师索要卷宗。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十四条规定:“在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死刑复核、申诉、再审案件中,当事人变更律师的,变更前的律师可以为变更后的律师提供案情介绍、案卷材料、证据材料等工作便利。”申诉代理律师可以根据判决书记载的信息找到原承办律师,在出示委托手续后,原承办律师按照规范应当予以配合。笔者代理申诉的“毕节宋大海等九人特大杀人强奸案”中,笔者在毕节中院拒不允许阅卷的情况下,费尽周折找到其中一位原审辩护人,拿到了部分卷宗。但实践中,部分原审辩护律师出于自身过分慎重的心态和对于法律理解的不同,对申诉代理人的要求不予配合的也大有人在。
3、向人民检察院和有关部门进行投诉控告。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应当切实履行对妨碍律师依法执业的法律监督职责。律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的,接受申诉或者控告的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应当在受理后十日以内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或者本院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检察院予以纠正,并将处理情况书面答复律师;情况不属实的,应当将办理情况书面答复律师,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人民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发现有阻碍律师依法行使诉讼权利行为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的规定,申诉代理律师认为档案管理机关侵害律师的阅卷权,向人民检察院进行投诉、控告,一般都能给予答复,当然也有的还是以两高三部下发的《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予以搪塞,不予支持律师的投诉、控告。
4、针对具体承办人进行投诉、控告。
一般来说,不允许复制卷宗的案件均存在重大问题(比如假立功等通过判决可以发现的问题),有的原案件承办人涉嫌违法甚至犯罪,对类似问题可以向纪检、检察部门投诉控告,在涉及案件的具体处理上,纪检、检察部门肯定会调取卷宗进行调查,代理律师经过沟通,可以在该过程中查阅到卷宗。
5、让当事人自行去档案管理部门复制卷宗。
《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案件当事人持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可以查阅诉讼档案正卷有关内容”,在这里当事人的权利和律师是相同的。虽然律师在进入再审前阅卷的权利会受到两高三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的限制,但是当事人并不受该文件的限制,当事人完全可以依照《人民法院档案管理办法》取得卷宗,当然实际操作中会有诸多障碍,法院也会以保密为由不予复制。但是笔者的一个广西梧州的当事人,经过斗争后拿到全部一、二审卷宗。
6、审查通过、立案后再阅卷。
如果以上三种方式和路径均无效果,则代理律师被迫只能先根据现有材料准备申诉状,等办案机关决定再审立案后再尽快阅卷,补充和完善申请文书、辩护意见,这其实不是办法的办法,此时案件取得了实质性进展。此时的阅卷已经没有实质意义,申诉代理律师的权利和原一审、二审权利是一致的。
律师代理刑事案件的阅卷权,目前立法尚不明朗,为律师再审设置阅卷障碍,不但侵害了律师执业的权利,也必然影响申诉人的权利,亟需最高院对此做出明确规定,以保障律师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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