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合肥。一女子在情人节当天从垃圾桶里面翻出一束花,花里面有520现金、一支口红和一串金手链,在女子高兴不已时,一男子联系称那是我的东西,如果你不归还,就报警。

情人节那天,女子在街上看到很多垃圾桶里被扔的有花,想到好多人都喜欢把礼物藏到花里面送出去,便想着去翻看下说不定会有什么意外的收获。

女子在翻了几个垃圾桶后,终于在一束花里面翻出了一个520现金红包,一只口红和一条金手链,女子当时高兴极了,便把自己的好运气分享了出去。

过了几天后,一男子联系该女子,称刷同城时刷到了女子,一眼就认出那些东西是自己的,并说出了手链的重量跟型号。

称那是送给女朋友的东西,当时女朋友跟自己在闹别扭,所以把它扔掉了。女朋友并不知道里面有贵重物品,希望女子能及时返还,不然就会报警处理。

女子当即表示,既然对方说的跟自己捡的东西一模一样,自己也会拾金不昧,将东西还给对方。

这时有人说,女子运气也太好了,东西在垃圾桶里捡到了就是自己的,千万不要去还,谁知道他是不是骗子。

还有人说,要还就还给民警,要他拿出证据证明这是他买的东西,如果是骗子,民警可以当场将他抓获。

女子在垃圾桶里面找到的财物,如果拒不返还的,会构成侵占罪吗?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侵占罪只限于三种情况:

一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

二是他人的遗忘物,遗忘物不等于遗失物,也不同于遗弃物;

三是他人的埋藏物。

如果男子的女朋友知道里面有贵重物品,故意将它扔掉的,属于遗弃物。如果男子的女朋友在不知道里面有贵重物品的情况下,将它扔掉的,属于遗失物

捡到遗失物拒不返还的,不构成侵占罪,但是,会认定为不当得利。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男子的女朋友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扔掉的财物,女子虽然是在垃圾桶里捡到的,但是给他人遭受了损失自己获得了利益,属于不当得利,应及时返还给受损人。

男子已经将财物无偿赠送给其女朋友,还有权利要求女子返还吗?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男子将花、520现金、口红和手链赠送给其女朋友,那些东西就不属于男子的财物,所以没有权利要回,其女朋友就是合法拥有者,只有其女朋友才有权利要求女子返还。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

第三百一十六条,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前,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具体而言,女子应该把拾得的财物返还给男子的女朋友,在交给男子女朋友前,应妥善保管财物,如果造成财物损毁,丢失的,应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条,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男子女朋友在拿回财物时,有必要向女子付保管费或送回财物时产生的路费。

大家对女子在垃圾桶里捡到财物这件事有什么看法呢?您认为女子该不该返还这些财物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