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朝阳。女子花110.75元钱买了多种海鲜,煮完后发现大部分都是臭的,随后找到店家讨要说法。店家称:你都煮熟了没办法退,补你20元钱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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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和老公买菜时看到各种各样的海鲜十分不错,就想着买点回去尝尝。海鲜的种类实在太多了,每一种都爱吃,于是两人左挑右选,每一样让店员各装了一点,有鲍鱼、文蛤、生蚝和海螺,一共花了110.75块钱。

到家后,女子忙活好久终于把海鲜收拾干净了,便决定清水煮海鲜,这样既能锁住海鲜的鲜味,又简单方便。

煮了没一会儿,女子闻到一股臭味,寻味闻过去竟然是锅里的海鲜,女子想着,才买的新鲜海鲜,怎么就臭了呢?买时也没发现有臭味啊,随后拿起一只海螺查看,用手一捏就稀碎,大部分海螺和生蚝都是这种现象。
女子表示发臭的海鲜是不能吃了,自己还白忙活一场,便决定把海鲜拿到店里讨要说法。

来到该店,女子向店员说明情况,店员说海鲜已经煮熟了是没办法退的,海鲜摊是包给第三方来卖,自己无法处理,可以帮忙联系一下海鲜摊店主。

在女子和其老公毛先生等待了两个小时后,海鲜店主匆忙赶来,表示补偿20块钱车费。

毛先生表示,自己等了两个小时店主就一句补偿20块钱车费了事,全程没有一句道歉,处事态度不行。看事情得不到解决,毛先生便决定投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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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鲜营养丰富但保质期很短,要在指定的温度里只能存活二到五天,如果在常温下,有可能两三天就会变质坏掉,这种海鲜是不能食用的。

变质的海鲜就应该处理掉,有的店家为了利益,把没卖完的掺杂到新鲜海鲜里面一起卖给消费者,这是违法行为。

1、女子买的海鲜发臭变质,在煮熟的情况下还能退货处理吗?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海鲜是生鲜食品,如果双方没有约定,一般是不予退货的,除非是有质量问题或缺斤少两的行为,隔夜之后也不能退货处理,如果是当时发现有质量问题,应予以退货。

换而言之,女子是当天买的海鲜,回家处理干净就下锅煮了,中间没有耽搁时间,不存在买回家后坏掉的情况,说明女子在买之前海鲜就坏了,有权要求退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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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女子买到臭的海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除了退货外,还可以要求店家赔偿。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店家卖的海鲜已变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女子有权要求店家退回买海鲜的价款110.75块钱,还应赔偿价款十倍的损失,即1107.5块钱。

3、一经查证,如果店家把坏掉的海鲜掺杂到新鲜海鲜里面,以次充好的行为将会面临重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如果店家有以上违法行为,将会受到相应的处罚,情节严重的还会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食品安全大于天,安全面前无小事,希望此事受到重视,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对于女子买到臭掉的海鲜,大家有什么看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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