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承德,发生了一件颇有争议的情杀事件。已婚的李女士和王先生长期保持着不正当的男女关系。

这种不正当的关系被李女士的丈夫闫某发现后,多次与李女士发生争吵,闫某也曾因此事打电话和王先生约架,因父母制止而没去成。

李女士多次向闫某保证,以后再也不和王先生联系。闫某选择原谅李女士,并在市区租了一套房子,把孩子留在老家上学,由父母照看,小两口一同在市区务工。

案发当日,闫某带着李女士准备从老家把父母和孩子一同接到市里。途经村部的时候,看到王先生在村部门口站着,气不打一处来的闫某就将车猛地朝王先生撞去。王先生见势赶紧躲闪,车子撞到了村部的墙上停了下来。

闫某又从副驾驶拿起一把菜刀,朝王先生追去。王先生躲闪不及,被闫某一刀砍在了胳膊上,王先生受伤后,赶紧逃离现场,闫某追上去又砍一刀,王先生随手捡起一根棍子去打闫某。周围群众及闫某父亲见状赶忙去拉住闫某,并将闫某手中的菜刀夺了下来。

经鉴定,王先生左腕部及左手皮肤伤口瘢痕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左桡骨远端骨折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左手第5掌骨完全性骨折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背部皮肤伤口瘢痕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右腓骨头骨挫伤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腕骨骨折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左手功能障碍的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

忠诚是婚姻稳定的基石,李女士对婚姻不忠有错在先,能够知途迷返,可以原谅。王先生明知他人有家室,仍与李女士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固然也有过错,但闫某采取这种过激的行为报复王先生已经触犯了刑律。一审法院认为闫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理由如下:1、闫某见到王先生后临时起意,采取用车去撞王先生的方式去伤害王先生,从撞击墙体的损坏结果来看,足以见得撞击力度之大。又用菜刀故意砍向王先生头部,被王先生用胳膊挡住,其明知自己可以会砍到王先生的致命部位而放任结果发生。

在王先生受伤逃跑过程中,闫某又追赶王先生并继续用菜刀追砍王先生身体,其有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2、闫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村民阻拦而未果,属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一审法院以闫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闫某不服提起上诉,闫某认为:1、自己是出于泄愤临时起意伤害王先生,当时车上坐的还有老人和孩子,其本人不可能当着老人和孩子的面前杀人。

结合现有证据来看,没有证据证实闫某有杀人的直接故意,原判认为闫某见到王先生后临时起意,用利器菜刀故意砍向被害人身体,其明知自己可以会砍到王先生的致命部位而放任结果发生。放任结果发生属于间接故意,间接故意杀人,客观要件上必须出现被害人死亡的危害结果,本案王先生的伤情结果为重伤,并未出现死亡的结果,不符合间接故意杀人未遂的客观要件。因此本案符合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构成故意伤害罪

2、当时自己明知村书记报警后,并无逃跑、隐匿行为,在家中等待公安机关的到来,无抗拒抓捕行为,在侦察机关多次供述中连续且稳定的供述了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

3、本案案件王先生存在过错,自己已经积极取得了王先生的谅解。综上,一审法院认定闫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罪名错误,并且量刑过重。最终,法院采纳了闫某及其辩护人的意见,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闫某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笔者点评:道德是社会的规范,而法律是社会的底线,任何触及底线的行为都应受到惩罚。

本案中的李女士和王先生对婚姻不忠,但是这仅仅是道德问题。闫某采取伤害他人的行为不仅是触碰了道德底线,更是逾越了法律的红线,在如今的法治社会,违法就必将受到严惩。亲爱的读者,您认为闫某构成故意杀人罪还是故意伤害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