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西吉,男子身患重疾,生活不能自理,发妻一纸离婚协议结束了两人的婚姻关系,并带着4名子女远走,男子只好与老母亲相依为命。不料病魔还是夺走了男子的生命,男子生前曾留下遗嘱,将所有财产都留给了母亲。但4个子女得知父亲死后,却赶过来争夺财产。

据悉,男子马某和女子南某结婚后生育了4个子女,本来一家人生活得幸幸福福,没想到马某突然身患重病,自此,马某连自己的生活起居都不能自理,更别提出去赚钱,撑起这个家了。

妻子马某一边要照顾马某,还要照顾4个孩子,还要赚钱养家,生活苦不堪言,随即与马某协议离婚,4个子女由南某带走抚养,马某则由其母亲王某照顾。

王某一直照顾儿子马某数年,但是病情一直恶化,马某知自己时日无多,恐自己年迈的母亲没人照顾,就准备将自己所有的财产都留给自己的母亲王某。

2020年8月,马某因病重无力书写遗嘱,立了一份打印遗嘱,并在上面签字,将个人生前全部财产留给王某。

又过了两年,2022年9月,马某病逝。马某的4个子女便过来要分割马某的财产,但王某拿出遗嘱证明马某已将所有财产留给了自己。

4个子女均不服,将自己的奶奶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遗嘱无效并平均分割马某的财产。

大多数人对马某的遗嘱称赞,因为母亲以后老无所依,将财产留给母亲非常正确。

但也有人认为,马某妻子与他离婚也是正确的,4个子女跟着母亲,减轻了很多生活压力,单凭这点,应该分配些给子女。

那么从法律上讲,马某的财产应该如何分配?

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遗产的第一顺位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

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对于马某的财产,其母亲王某和4个子女均有资格继承,每人可获得1/5的份额。

但是,民法典第1123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在本案中,马某留有遗嘱,所以应按照遗嘱继承办理,马某的财产应留给其母亲王某。

马某4个子女提出,马某生活不能自理,无法书写遗嘱,打印遗嘱无效。

民法典第1136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可见,我国对打印遗嘱的效力也是认可的,但是对打印遗嘱的形式也有严格的要求,否则无效,判定有无效的方法就是看是否有见证人和遗嘱人的签字,以及注明的时间。

同时,民法典第1141条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对于遗嘱,还应考虑到缺乏劳动力及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本案中,4个子女是否成年是一个值得考虑的问题,如果有未成年的话,还要预留一定的份额。

法院经审理查明,马某重病期间一直由王某照顾起居,其立有打印遗嘱的形式、内容合法有效,是马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在2023年2月,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宣判,遂判决驳回马某4个子女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