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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信·裁判规则

1.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履行审慎合理的审查职责,且在判断申请材料存疑时应作进一步核实——应立强诉浙江省慈溪市民政局婚姻行政登记案

本案要旨:人民法院在审理当事人以婚姻登记机关未尽审查职责为由提起的婚姻登记案件中,应当确认婚姻登记机关作出婚姻登记行为时,有无对申请人身份信息的真实性以及是否符合婚姻登记法定要件履行审慎合理的审查职责。审慎合理的审查职责要求婚姻登记机关尽到一般注意义务,而且要求其在判断申请材料存疑时予以更进一步核实。

案号:(2014)甬慈行初字第2号

审理法院:浙江省宁波市慈溪市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5年行政审判案例卷)

2.婚姻登记机关对结婚登记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应进行实质的审查——那金梅不服来安县民政局婚姻登记案

本案要旨:结婚登记是一种行政法律行为,其最主要功能是要通过结婚登记,将婚姻纳入国家法律的监督和控制中,实施对具体婚姻行为的干预和管理,调整婚姻进入有序的状态,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因此,作为婚姻登记的职能部门,不论是结婚的实质要件,还是形式要件都应当进行实质的审査。

案号:(2004)滁行终字第17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5年行政审判案例卷)

3.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在办理婚姻登记过程中提交的证明文件的审查应保证婚姻关系的建立符合法定条件——李建华诉南京市玄武区民政局不予撤销婚姻登记决定案

本案要旨:婚姻关系符合法定条件,不仅是形式上要符合法定条件,而且是在实质内容上完全符合法定条件。婚姻登记机关没有审查出当事人提交了虚假的证明材料,特别是在仅一般人在正常状态下就能发现问题或需要进一步核实的情况下,没有发现问题或进行必要的核实,婚姻登记机关是有过错的。婚姻登记机关的过错未影响到婚姻的实质内容的,则不属于可撤销婚姻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