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台州,丈夫去世后,妻子接到银行催收丈夫信用卡欠款58000元的电话,并要求妻子和女儿代为偿还。妻子怒回复:请出示我们夫妻关系的证明。

(素材来自:浙江仙居人民法院)

陈某在世前,曾有一张某行的信用卡,该卡的额度为6万元。平日里,陈某经常用这张卡予以消费应急,并能够随借随还,信誉非常好,从未逾期。

月有阴晴圆缺,人有旦夕福祸,陈某当月的账单还有58000元没来得及还,就突发疾病离开人世。

银行见还款期限已到,陈某依然未还款,便打电话催收。一开始联系不到陈某,后在陈某办理信用卡时留的联系人中找到了陈某妻子孙女士的电话。

当从孙女士口中得知陈某已经去世的消息后,银行担心此笔债务无法收回,便在电话中要求孙女士和女儿偿还信用卡欠款58000元。

孙女士还未从丈夫去世的悲痛阴影中走出来,又接到银行的催收电话,十分生气,便回复:请贵行先证明亲属关系,否则一切免谈。

孙女士的态度之所以如此强硬,一方面是因为丈夫去世,自己十分伤心。另一方面是银行工作人员的态度确实不大好,让孙女士觉得银行在逼债。

银行的工作人员可能也觉得自己工作上存在失误,便请领导出马给孙女士赔礼道歉,并希望孙女士能够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归还这笔欠款。

伸手不打笑脸人,孙女士见银行领导态度诚恳,也就没有再为难对方。只是陈某这笔58000元到底用于何处,孙女士母女并不知情。

再说,现在陈某留下的遗产都已经被归还其他债务,现在家中已没有偿还能力偿还这笔钱。

银行听罢,认为孙女士母女故意找借口不还钱,便一直诉状就孙女士母女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决母女二人偿还信用卡欠款58000元!

自古以来,欠债还钱,天经地义。

有人认为,人死债消,人都没了,债务自然也就不用还了,债权人只能自认倒霉。这种说法有点儿“逝者为大”的味道。

也有人认为,人死债不能消,毕竟债权人借出去的钱也都是辛辛苦苦赚来的血汗钱,应当父债子还、夫债妻偿。这种观点又有点儿“连坐”的影子。

以上两种观点,不能说全部错误,但是都有点绝对,并不全面,那么法律对此如何规定呢?

《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对于妻子能够知晓追认或者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即使丈夫去世了, 作为妻子的也应当偿还。

民事诉讼中,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

只要银行能够举证出孙女士知晓追认丈夫陈某有这笔58000元的欠款或者有证据证明陈某使用这58000元是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开支,那么这笔欠款就是夫妻共同债务,孙女士就应当偿还。

可惜,法院在调查期间,陈某生前透支使用的58000元,没有证据证明孙女士知晓,孙女士也未予以追认。

对于这58000元是否被用于夫妻家庭生活开支,银行也无法举证,所以这58000元被认定为并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孙女士不必偿还这笔债务。

根据《民法典》第1161条规定【限定继承】: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陈某的女儿对陈某的遗产予以继承是不争的事实,可法律对遗产继承人的偿还也作出了规定。

限定继承的原则是不能损害继承人的利益。比如,陈某女儿继承了3万元,那么其只需要替父偿还3万元。如果陈某女儿继承了6万元,那么其就需替父偿还58000元。

而法院在调查中也发现,孙女士和女儿确实继承了陈某的房产,房产价值远大于58000元,母女二人理应归还银行58000元。

可孙女士母女二人提供出还款证明、贷款明细等能够证明陈某生前欠款较多的证据,足以证明陈某遗留下来的遗产早已归还了欠款。

最终,法院判决,母女二人无需偿还陈某欠银行的58000元。

银行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亲爱的读者,您怎么看待这件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