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宁波。60多岁的李大妈去买菜正要离开时,被当场逮住有一份75元的肉没结账,店长要对李大妈罚款20000元。李大妈将仅有的3000元转到店长的私人账户上后,才被放走,李大妈的子女报警!

事发当天,李大妈去店里买菜。挑选了几样比较中意的几样蔬菜,然后看到卖肉的柜台那儿围了很多人。

平时她就爱凑热闹,这时候看到人多就凑过去。原来今天的肉在搞特价,李大妈买了75块钱的肉,准备回家给家人做顿美食。

等她买全了需要的东西后看了一下表,快到外孙放学的时间了,她要赶快回家做饭。但来到结账处一看那儿却排了长长的队。

这个时间大家都着急着结账回家做饭,只有这些老年人才排队,因为他们都不会使用自助付款机。

李大妈排了一会儿觉得排到自己还要需要大约20多分钟。但自助付款那儿只有零星的几个年轻人付完钱走了。

李大妈也会使用自助付款,因为年纪大了眼睛不太好使,有时也嫌麻烦,这次因为时间紧,于是她来扫码付款,却故意将75元钱的肉漏扫。

就在她觉得占到了便宜时,店长就走过来拦住她,要求她当众将所有东西都拿出来重扫一遍,结果就查出了那份没付钱的肉。

李大妈见事情败露脸也红了,大庭广众之下丢不起这个人,于是赶紧说可以把75元钱补上。并解释说她年纪大了,使用付款机不太熟练,所以才落下了一样没付钱,并不是故意漏扫。

店长将李大妈带到了休息室,说已经掌握了她偷东西的证据,要对她偷一罚十。如果不服就报警处理,让民警把她带走。

李大妈吓坏了,这事传出去以后无法见人,于是便求私下解决她认罚。店长一看李大妈被吓住了,就说李大妈是个惯犯,按照店里的规定对他罚款两万元。

李大妈也明白,以前自己确实干过这事儿,但她没拿过大宗物品,顶多也就是一些生活用品,和不值钱的青菜。但这次被人抓了现行,看来店家是想新账旧账一块儿算。

当时李大妈的手机里只有3000元钱,在店长的一通吓唬下,于是就说先交上3000块,回家取钱再回来补交剩下的。

店长一看李大妈就这么多钱就同意了,让她把3000元转到了自己的私人账户上。为了证明是李大妈自愿接受的罚款,店长还拿出了一份协议让她签字。

回到家后,李大妈心神不定,她不想让子女知道自己做下见不得人的事,但无奈自己又没有那么多钱。

老人的异常也引起了女儿女婿的关注,于是便追问发生了什么事,李大妈这才将事情的经过说了一遍。

李大妈的女婿一听,知道岳母确实有错在先,但店家的处理方式有问题。即使老人有错,将肉钱补交就可以了,再严重点儿也可以交由民警处理,店家没权利将老人关进休息室,威胁她交出3000元钱。

于是李大妈的女婿报警,经过民警调查,店长承认确实收了李大妈3000元钱,而店里也有录像证明李大妈并不是偶尔一次漏扫,而是经常这么干,店里早就注意她了。

店家认为李大妈的行为就是盗窃,店里也有规定偷一罚十。因此让李大妈交3000元钱是她多次行窃的补偿,并非罚款,说罚款两万元也只是吓唬她,并没有打算真要。

一、李大妈多次故意漏扫货品,她的行为该怎样认定?

1、如果李大妈只是无意间漏扫了物品,被发现则属于一般民事行为,只要将钱补上就可以了。

本案中,通过店家提供的画面可以了解李大妈并非是无意漏扫,而是属于故意,而且不止一次。其行为则属于盗窃,如果盗窃金额达到立案标准,将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

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规避他人管控的方式,转移而侵占他人财物管控权的行为。

李大妈利用自助付款机无人看守,多次刻意漏扫商品,已经属于盗窃行为。但因为她多次漏扫的,基本属于一些价格低廉的生活用品,一般不认为犯罪处理。但这并不意味着李大妈可以逃避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盗窃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二、店家所说的偷一罚十只是单方条款,不具备法律效力。

1、李大妈的行为虽然属于违法行为,但店家的罚款行为同样也是违法。行政处罚法规定,只有行政机关才拥有行政处罚权。

店长要求李大妈按偷一罚十对她罚款,实际上这只是一句威慑性口号,店家等并没有权力对违反治安的行为作出罚款。

三、店长要求李大妈将3000元钱打入他的私人账户,其涉嫌敲诈勒索。

根据法律法规,店家以及店长个人,都没权利对李大妈进行处罚。店长要求李大妈将3000元钱,打到他的私人账户上的行为,如果认定店长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涉嫌敲诈勒索。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最终,在民警的调解下,店长退还了李大妈的3000元,并出具了谅解书,李大妈表示不再追究店家的责任。

大妈故意漏扫75块钱的肉,被店家罚款两万元。这事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