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大理市2023年失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的通知

市辖区各参保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和云南省人民政府《云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切实做好失业保险基金征收管理工作,保障失业人员能正常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现结合我市实际,将大理市2023年失业保险费基数申报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失业保险缴费比例

用人单位按照参保职工工资总额的0.7%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0.3%缴纳失业保险费。

二、所需材料

(一)2023年1月份工资花名册1份(加盖公章),并按1月份职工工资应发数进行基数核定,事业单位则按以下工资构成进行基数核定: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改革性补贴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相关特殊津贴。凡是没有文件明确规定不作为工资收入统计的项目,均应作为失业保险缴费基数。

(二)失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电子版及纸质版各1份(该表可在云南省公共就业网上服务办事大厅自行下载,也可到窗口拷贝,纸质版必须加盖单位公章)。

三、基数申报时间

基数申报时间为:2023年3月1日至2023年4月20日。

四、相关要求

(一)单位缴费基数核定后,在当年内职工工资如有变动的,参保单位应及时申报变更。

(二)参保单位如有变更单位名称、生产经营地址及注销等情况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到失业保险科填报资料,办理相关变更和注销手续。

(三)要求各参保单位提供的资料数据真实、有效、完整,并对所报送的资料、数据负责。如出现因参保单位少报、瞒报工资总额和职工人数、少缴、漏缴、不代扣代缴、延迟缴纳失业保险费等情况,造成失业人员未能及时办理失业登记和不能正常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将按照《云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大理市就业局

2023年2月24日

来源:大理市就业局

编辑:张辉

值周:张辉 胡亚玲

主编:李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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