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所代理的一起继承纠纷案件经过法庭调解结案,其中一波三折,法律关系复杂,在此写下办案心得,与各位分享。
01
案情简介本案主要涉及房产的分割继承,产权之争涉及祖孙三代,其中法律关系包括遗嘱继承、法定继承、转继承、代位继承。
本案最先由一家兄弟姐妹四人委托我所律师,希望代理他们就父母留下的房产主张继承分割。该房产产权人为其父亲,父亲去世后,母亲与最小的弟弟一家一起生活在该房屋中。
母亲去世后,弟弟一家主张房产所有权,四位哥哥姐姐希望委托律师代理本案。本案中被继承人为父母某1、某2,其二人过世时均已无父母,二人共有六位子女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
六位子女中有一人某3先于母亲去世,还有配偶及子女在世。故本案中由四位子女及某3的配偶及子女共六人委托本所律师代为提起法定继承纠纷之诉。
02
证据准备与立案在没有立遗嘱的情况下,应当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去继承,立案所需要的最基础的材料有:
1、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故第一步应当是证明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该材料一般由公安机关或医院出具,进行死亡登记后也会在户口本中显示。
2、被继承人主要遗产的证明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继承人如欲主张继承遗产,应该列明具体的主张继承的遗产信息,如房产产权登记信息、银行卡号或存折等。
3、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继承人主张法定继承应当证明与被继承之间存在法定的亲属关系,如结婚证、户口本等。
如为第二顺位继承人,则还应证明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以上信息也可由代理律师至户籍地派出所进行亲属关系摘抄,或由继承人申请开具亲属关系证明文件,也可向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申请进行履历摘抄等。
4、原被告的身份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申请立案应该提供明确的被告信息,在继承纠纷中应当体现所有的继承人,主张权利的作为原告,其他继承人作为被告。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户籍信息、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等。
5、其他注意事项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属于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应当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在起诉时还应当关注,必须列明所有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如被继承人父母已去世,还需提供其父母的死亡证明。在法定继承中,还包括代位继承和转继承。
代为继承即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转继承即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如第一顺位的继承人中有人已过世,还应添加其父母、配偶、子女加入诉讼。
03
庭审风波在我所律师代理原告完成证据准备成功立案后,法院组织了第一次庭前会议。在本次庭前会议中,被告主张其有母亲留下的公证遗嘱,遗嘱表明母亲将其个人财产及从丈夫出继承的遗产全部遗赠给孙子某4。
我方当庭主张,某4并未作为诉讼参与人,无法核实证据真实性。同时父亲某1并无遗嘱,对父亲的财产我方也主张继承。法院在考量之后,为方便查清事实,提出以某4作为原告重新提起遗嘱继承纠纷之诉,本案原告及被告均作为新案件的被告主张法定继承。
因此,我方的身份也从原告转变为被告。在新案件的庭审中,某4主张其通过遗嘱继承了奶奶某2的全部财产。我方核对了其证据原件,但是发现其提供的公证遗嘱的作出时间为2014年12月,而其女儿某3的去世时间为2015年2月。即某3去世时,该遗嘱已经订立,某2并不知晓且在当时也不可能知晓其还有可能从某3处继承的财产,故无法处置“未来”的财产。
所以我方主张某3从父亲某1处继承取得的财产在其去世后,由母亲、配偶和子女各分一份,而母亲继承的该份遗产在本案中排除遗嘱继承,仍然适用法定继承再次分配。
04
一锤定音
最终,我方的证据充分,主张符合法律规定,取得了法官的认可,在法庭主持下与原告方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双方最终达成了一致意见,调解结案。
本案的遗产分配份额基数通过层层计算,最终确定为504,我方代理律师为客户争取到了超过1/3的份额,不负客户的信任委托。
本案代理律师
范吴斌 律师
毕业于华中科技大学,获得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热能与动力工程,双工学学士学位;具备律师和专利代理师双重执业资格。拥有八年一线执法机构维权执法经验、四年顶尖涉外专利代理机构知识产权实务经验。专注于专利法、网络法、商业秘密及不正当竞争领域。
服务客户包括:
上海电气集团、中国船舶工业集团、上海铁路局集团、 国家电网上海市电力公司、中国建材集团、公牛电气、 三一重工、上汽马瑞利、马瑞利中国、新大洲本田等大型上市企业。
刘璐瑶 律师
毕业于上海政法学院知识产权专业,获得法学学士学位。具有较强的知识产权法律实务能力,专注于商标确权维权、不正当竞争与商业秘密保护、著作权维权等。
服务客户包括:
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上海上影大耳朵图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上海吉祥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信德前滩(上海)文化置业有限公司、科沃斯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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