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绍兴。蔡大姐去买东西,在店里试吃了一整只泡椒,十几分钟后感觉不舒服,救治花了500元。事后她找到店家要求赔偿,被店家怒怼:都是成年人,辣不辣自己不知道吗?

蔡大姐属于那种无辣不欢的人,不存在怕辣的问题,可是那次在店里吃了一个辣椒后,她再也不想吃辣椒了。

蔡大姐送孩子上课后,感觉得有点饿了,就去店里买吃的,然后想起家里的辣椒咸菜不多了,她如果不吃辣的就感觉没有食欲。

在她转到卖咸菜的柜台那儿,各种咸菜摆满了柜台,虽然大部分咸菜都带点辣味,但对蔡大姐来说那都不是她的菜,她想买的就是那种纯辣椒咸菜。

她在柜台的一角,看到有个圆形的盒子里面放的是辣椒,但那种辣椒不是当地的那种细长的尖椒,而是外地产的那种圆圆的灯笼椒。

这种辣椒她从来没吃过就嘴馋想尝尝,如果好吃就买点回去。蔡大姐问店员这种辣椒辣不辣,店员说应该是很辣,但这种辣椒卖的比较好,有很多回头客。

她自我感觉就是辣不怕,听店员介绍说卖的挺好,就忍不住想吃,就问店员能不能试吃,店员热情的说当然可以。

就在店员回头找剪刀,想给她剪下一块的时候,蔡大姐飞快的用牙签插起一整只辣椒放进了嘴里。

吃到嘴里,她感觉辣可以接受,就是太咸了自己受不了,然后就离开了柜台。在她看来,自己平时每天都吃辣椒,对辣的承受能力还是比较强的。

可是这个辣椒却让他受不了了,她只咽下了一点,就感觉很不舒服,于是就想找个垃圾桶把嘴里的辣椒吐出来。

但是找了一圈也没有找到,无奈之下,只好把口里的辣椒都吞下了肚。

可是咽下辣椒之后就感觉到胃里火辣辣的,于是就想喝水把辣味冲淡一些。喝了一瓶水不行,又喝了一瓶牛奶还是不行,十几分钟后她实在顶不住了就打了急救电话。

原来她是由于空腹吃辣椒后花了500多块钱,蔡大姐认为,肯定是店里的辣椒有问题,不然平时自己也吃辣椒从来没有肚子不舒服过。

店里的辣椒只吃了一只就成这样,还花了自己500块钱,这得买多少辣椒,于是她直接找到店里要求赔偿。

她怒气冲冲跑到店里,的把那张500元的单子啪的拍在柜台上:你们卖的是什么辣椒?只尝了这么一点就辣的我花了500块钱,你们的咸菜有问题。

卖咸菜的店员吓坏了,你可别乱说,我们这儿的咸菜可是有正规进货渠道的,各种检测证明都有,而且卖的相当好,从来没有出现过问题。

但蔡大姐可不管这些,就在那儿大吵大闹,要求店家赔钱。店长过来了解情况,蔡大姐大声嚷嚷你们卖的辣椒太辣了,害得我花了500块钱。

店员解释说,当时已经告诉她了,这是泡椒会很辣,她说越辣越好。拿剪刀想给剪下来一点儿尝尝,回头的功夫,她把一整只辣椒都放嘴里了。

店长明白了,原来时蔡大姐贪吃造成的,就说,辣椒肯定是辣的,你也是成年人,空腹吃辣椒肯定不好。

你又不是小孩子,自己贪吃出了问题那就怪你自己。别人试吃都是一点,你倒好上去就干了一整只,又是空腹的状态能不出问题吗,店长认为蔡大姐是无理取闹。

蔡大姐本来就很委屈,以为店长会先给自己道歉,再赔点钱就算了。可店长却把责任都推在她的头上,不但没给自己道歉,还怼了自己一顿。

她觉得这事儿也不全怨自己,就说:我也不想吃下去,可是你们这么大个店,连一只垃圾桶都找不到,总不能吐在店里的地板上,整只咽下去也是无奈。

蔡大姐在店里大吵大闹,甚至说店家在没在柜台上设立辣椒太辣的提示牌,也没有在店里设置垃圾桶。

为了不影响生意,经过双方协商,店家出于人道主义补偿了蔡大姐300元钱,蔡大姐也表示不再追究。

可回到家后,蔡大姐越想越觉得自己委屈,而且,凭感觉她认为就是店里的辣椒有问题,于是,再次找到店里要求赔偿!

那么那到底是蔡大姐无理取闹,还是店家的辣椒有问题呢?

首先,蔡大姐并没有付钱只是试吃,因此她和店家并没有成立买卖合同的关系。

1、空腹吃比较辣的东西会刺激到胃这是常识,而蔡大姐作为一个成年人,对自己平常能吃辣过于自信,把一整只泡椒吃下去,因此产生了的不良反应,与店家无关。

根据《民法典》规定的侵权责任,必须是有过错方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店家是否存在过错,那就要看店家卖的泡椒是否符合食品安全。如果店家能证明自己有合法的进货渠道,和检验证明,则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2、本案中,店员取剪刀想剪下一点让其试吃,此时店员并没有采取强迫等方式,逼迫蔡大姐将泡椒吃完,因此店家并无法定过错。

而且,店家也及时拿出了食品质量合格证以及检验证,证明了泡椒质量没有问题。

而且店家也补偿了蔡大姐300元,法律也不是谁闹谁有理。

因此,蔡大姐再追究店家的责任,应该属于讹诈,或者无理取闹。

试吃泡椒被辣到,反手找店家要赔偿。对这事儿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