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股权流转中,有偿的方式包括股权转让、以股权投资、以股权抵债等,无偿的则主要是股权继承、股权赠与、股权划转以及不算实质流转的股权代持还原。有偿流转中,以股权投资和以股权抵债可以按税法上的拆分原则,将其理解为股权转让和以获得的股权转让款来投资或偿还债务两个行为,实质上还是股权转让,按股权转让的规则纳税即可。无偿流转,实质上是无偿的股权转让,在无偿流转的各种情形中,股权代持还原大多参照股权转让交税,也有个别情况没缴税,税务局也予以认可;股权继承的涉税事项我们在《股权“继承”,需要交哪些税?》一文中有过介绍;股权划转一般为公司之间的商事行为,自有其商业逻辑在内;本文就来介绍下股权赠与的相关涉税事宜。
案例|困扰:
1、张三持有A公司的60%股权,经其他股东同意,将该60%股权全部赠与其儿子张小三。
2、张三持有A公司60%股权,经其他股东同意,将该60%股权全部赠与隔壁邻居的儿子李小四。
3、张三通过实际控制的A公司持有B公司60%股权,A公司将持有B公司的60%股权赠与B公司另一股东王五。
4、张三通过实际控制的A公司持有B公司1%股权,B公司为上市公司,A公司将持有B公司1%股权赠与C公司。
问题:上述各情形中,赠与方与受赠方要交什么税?
案例|解读:
一、股权转让涉税情况
股权转让交易中,对转让方来说,转让方涉及所得税、印花税以及特定情形下的增值税。所得税方面,转让方为公司的,涉及企业所得税,税率为公司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转让方为个人的,涉及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转让方为合伙企业的,穿透到合伙人,根据合伙人性质分别涉及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及相应税率。印花税税率为合同转让价款的万分之五,转让双方均需要缴纳;转让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下,印花税仅由转让方缴纳,税率为千分之一。增值税仅在企业转让上市公司股票时涉及,转让方需要按“金融商品转让”项目,适用6%的税率缴税;这里有两个要点,一是转让方需要是企业,个人不涉及增值税;二是转让标的需是上市公司股票,非上市公司股票不涉及增值税。
对受让方来说,仅涉及印花税,并且仅在转让标的是非上市公司股票时才涉及印花税。
二、股权赠与涉税情况
1、所得税
股权赠与可以看作是特殊的股权转让,特殊之处就在于没有对价。对于没有对价的转让,税务机关可认定为价格明显偏低,从而将对价调整为公允价格来征税,只是有正当理由的,可不作调整。
个人赠与股权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的规定,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时,价格偏低可以是正当理由,税务机关不作调整。这里的受让对象比继承权人的范围要广,包括有继承权的人(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和没有继承权的人(孙子女、外孙子女、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因此,个人赠与股权给前述特定对象的,即使无偿,也不会被纳税调整;同时,因为无偿,赠与人没有获得转让收入,也就不涉及个人所得税。
企业赠与股权的,鉴于企业作为商事主体天然追求利益的本性,法律并没有规定其价格偏低的正当理由。因此,企业无偿赠与股权,需要按规定确认股权转让所得,在汇算清缴后按规定纳税。
对受赠方来说,受赠方为个人的,受赠所得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征税项目,无需要纳税;受赠方为公司的,则需要确认受赠所得,在汇算清缴后按规定纳税。
2、印花税
对于印花税,暂无相关免税规定,应该缴纳。不过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是转让合同金额,在股权赠与的情况下,合同金额为0,也就是说计税依据为0,在没有纳税调整的情况下,印花税的应纳税额也是0。因此,印花税实际上是与所得税相关的,如果所得税进行了纳税调整,印花税按调整后的计税依据计税;如果所得税无需进行纳税调整,虽然股权赠与名义上需要缴纳印花税,但实际上并不会产生印花税税负。况且,印花税税率转让双方合计也就千分之一,基本都能承受。
3、增值税
个人转让或赠与股权,无论上市公司股票还是非上市公司股权,均不涉及增值税。
企业转让上市公司股票,需要按“金融商品转让”项目缴纳增值税。如果是赠与,也会涉及转让价格偏低的纳税调整问题,需要按调整后价格计算缴纳增值税。
三、案例解析
1、张三持有A公司的60%股权,经其他股东同意,将该60%股权全部赠与其儿子张小三。
解析:
张三将股权赠与其儿子张小三,属于价格偏低有正当理由的情形,无需纳税调整,双方均不涉及个人所得税,同时也不会实际产生印花税税负。
2、张三持有A公司60%股权,经其他股东同意,将该60%股权全部赠与隔壁邻居的儿子李小四。
解析:
李小四不是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规定的特定对象,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张三需根据调整后的转让收入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及印花税,李小四需要根据调整后的转让收入来计算缴纳印花税。需要说明的,个人所得税按收入减去成本的差额计证,印花税按收入全额计征。
3、张三通过实际控制的A公司持有B公司60%股权,A公司将持有B公司的60%股权赠与B公司另一股东王五。
解析:A公司的赠与需要作纳税调整,按调整后的价格计征印花税,但不涉及增值税,另需要按规定确认股权转让所得,在汇算清缴后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王五仅涉及印花税,按调整后的价格计征。
4、张三通过实际控制的A公司持有B公司1%股权,B公司为上市公司,A公司将持有B公司1%股权赠与C公司。
解析:A公司的赠与需要作纳税调整,按调整后的价格计征印花税、增值税,另需要按规定确认股权转让所得,在汇算清缴后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C公司按调整后价格计征印花税,另需要确认受赠所得,在汇算清缴后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提示|建议:
股权赠与也是有可能涉税的,但存在税务筹划空间,在赠与时需要充分考虑税务因素,同时也可咨询专业人士寻求节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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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二)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三)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
(四)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
(五)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六)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2、《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五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刘旭旭
2023年2月27日
刘旭旭,律师、注册会计师、税务师,中共党员,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专注于商事诉讼仲裁、税务筹划、税务争议解决、投融资等商事法律服务,致力于为公司提供全方位的综合性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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