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郑州。李先生强行阻拦婚车要喜烟喜钱,开车的司机从车上拿了一把刀就砍向李先生的脖子,把李先生吓坏了,事后李先生表示自己只是想沾沾喜气,司机的行为太恶劣了,害怕事后司机再闹事,于是报了警。
李先生平时就喜欢讨喜钱,只要村里面有人结婚,他就会和几个朋友一起去要喜钱,村里面的人已经习惯了,大家是都不敢说他。
一直以来,李先生讨要喜钱都挺顺利的,可这一次遇到了难缠的人。当天他知道村里有婚车经过,于是就和几个朋友早早的在那等候,婚车一经过 ,他立马拦停车子,表示讨点喜钱。
而开婚车的司机杨先生路过村里面的时候,已经听说过李先生讨喜钱的事,此时他觉得李先生的行为非常不可取,并不想惯着他,于是就对李先生一行人说,像他们这种人见多了,希望李先生识趣点,否则有他好看。
而李先生觉得自己是村里小有名气的人,对于杨先生的吓唬根本不怕,于是就和杨先生争执,一定要讨到喜烟喜钱才放行。
这时杨先生立马回到车里,李先生一行人以为他是拿喜钱喜烟去了,没有想到杨先生从车里面拿了一把长刀,冲到李先生面前,把刀挥向他脖子。
李先生反应快,立马躲闪,不过脖子还是挨了刀,而司机杨先生并不想放过李先生,好在李先生的朋友拦住了他,李先生也是怕极了,已经瘫软在地。
而李先生事后越想越害怕,他觉得自己只不过是想讨喜烟喜钱,沾沾喜气,没有想到遇到这么不讲理的人,光天化日之下拿刀就砍人,他也害怕日后杨先生突然背后来一刀,于是选择了报警。
而杨先生很快被民警抓住,后来在他的车上发现了刀和棒球棍,但是这把刀砍伤杨先生的那把刀不是同一把刀,而这刀和棒球棍被认定为管制刀具,杨先生被罚款200元,并且行政拘留7日。
司机杨先生因为不服李先生讨喜烟喜钱,就拿刀把李先生砍伤,该如何定性其行为呢?
一、李先生拦杨先生的婚车,讨要喜烟喜钱,杨先生不愿意,双方发生争执,杨先生冲动之下直接拿刀砍人,其行为属于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杨先生明知道拿刀砍人会给他人身体造成伤害,但是还是故意为之。而由于李先生的躲闪,杨先生的那一刀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只是轻微伤。
但是其拿刀来伤害人,属于情节严重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故意伤害他人除了要接受行政处罚,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司机杨先生砍伤了李先生,赔偿应受伤支出的费用合情合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李先生受伤,而其受伤是因为杨先生造成的,杨先生应当赔偿李先生因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
三、杨先生车上带着长刀,而被民警抓获时发现有刀和棒球棒,这些刀具都是不允许携带的,其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根据《管制刀具认定标准》,管制刀具是指匕首、三棱刀、弹簧刀及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非法携带匕首等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非法匕首等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杨先生带的长刀和棒球棒,经过鉴定是管制刀具,因此其携带刀和棒球棒在车上属于违法行为,因此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有人说李先生索要喜烟喜钱也应当受到处罚,有些地方拦婚车索要钱财的现象还是存在,一旦发现可以报警处理,切莫冲动,要用合理合法的手段让不法之人受到应有的处罚。
李先生阻拦婚车讨要喜烟喜钱,最后被砍伤的遭遇,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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