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女士买了100号车位,然而两边车主在靠着她的车位两边安装上了铁柱,导致她停车的时候老是刮蹭到铁桩,胡女士要求拆掉,可这两位车主表示:他们是在自己车位上安装的,不拆。

本来他们在自己车位上安装上铁桩,这是他们自己的事情,胡女士无权过问。可是自从他们安装上铁桩,可害苦了她。

因为胡女士的停车技术不太好,自从他们安装上铁桩之后,她停车总是会刮蹭到铁桩上,导致自己的爱车被自己剐蹭得伤痕累累。更让她苦恼的是,自己好不容易把车开进车位停好,下车的时候,又有新麻烦。

因为铁桩和自己的车相距只有20公分,导致上下车肚子还得吸气。而这种情况她已经持续大半年了,她苦不堪言。

看着自己的爱车已经被自己刮蹭得不成样子了。于是她又买了一辆新车,而这辆新车更大了,停进车位更难了。
为此她只好联系101号车位的车主,然而这位车主一接到她的电话就很生气。他说他在自己车位上安装铁柱,又没碍着谁,他不拆。

胡女士一听这位车主不讲理,她也是很生气,她说如果不拆掉铁桩,她将会让大家都知道他所做的事情有多过分。然而101号车主丝毫不为所动,并且扬言,爱怎么说就怎么说。

于是胡女士找来了调解员,胡女士说,这两边的铁桩虽然安装得合法,但是一点都不合理,她让两边车主把铁桩撤掉,但是他们不讲理。

然而面对调解员的联系,101号车主却委屈不已,他说出了安装铁桩的原因。

原来他的车已经停大半年了,都没有开,可等他再来到爱车跟前时,竟然发现自己的车紧靠胡女士车位的一边,已经被胡女士刮蹭出许多刮痕。

101号车主认为,这些刮痕就是胡女士所刮蹭的,因为大家都知道她的停车技术不好。

而这位车主看到自己的爱车变成这样子,他也是生气,于是就找胡女士理论,然而胡女士对这位车主不屑一顾,她说自己并没有刮蹭任何人的车,并说没有证据,不要冤枉她。

于是为了拿出证据,这位车主就查看了监控,然而他看了几个小时之后,头晕眼花也没有查到,因为要在这半年时间内找出被刮蹭的那几分钟证据,实在是大海捞针。

胡女士看到这位车主找不到证据,心中窃窃自喜,因为她停车的时间都是不一定的,他不可能轻易看到自己剐蹭的证据。

101号车主看到胡女士得意的样子,于是他只能另想办法。后来他无意间看到,99号车位的车紧挨胡女士一边的车门,也有刮痕,他就明白是怎么一回事了。于是他就和99号的车主商量了一件事,而他们也一拍即合。

而这件事就是他们在自己的车位上安装上铁桩了,保护自己的车子。

面对这位车主说出了安装铁桩的原因,胡女士也意识到自己不对,于是她只好说,以后会好好停车,不会给他人造成麻烦,希望就被车主能够把铁桩拆掉,然而这位车主却始终不肯。

看到101号车主这么蛮不讲理,胡女士只好联系99号车主。而这位车主态度则比较温和,他说这个铁桩不是他安装的,如果要拆掉,那么请联系101号车主。

面对99号车主也不愿意出面处理此事,胡女士实在是很无奈,于是她把此事反映给车库管理员,希望他来协调此事。

那么在自己车位上安装铁桩,影响到邻居停车,从法律角度看,该如何看待这个行为?

一、 在自己车位上安装铁桩,从法律上来说,他的行为并不违法,但是从邻里关系上来说,他的行为实际上妨碍了胡女士的相邻权,胡女士可以和她协商,要求他拆除铁桩。

《民法典》第10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通则》也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上侵
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101号和99号的车主虽然是自家车位的合法权利人,但也应该注意行使权利的边界,要以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为前提,而安装铁桩的行为明显损害了胡女士的合法权益,构成滥用民事权利,所以应当拆除铁桩。

二、 对于胡女士停车的时候刮蹭到99号和101号车主的车,那么她也应当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因为她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侵权的行为,她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为胡女士停车的时候刮蹭到他们的车,虽然不是故意的,但是已经造成了他人财产的损失,而造成这样的结果是由于她的停车技术不好,所以她是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赔偿这两位车主的损失。

其实有因必有果,这两位车主之所以会安装铁桩,是因为胡女士破坏他们的车在先,并且她的态度还不好,并没有和他们好好协商,所以他们才会选择这样的方式。

大家认为101号的车主是否应该把铁桩拆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