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102条
【背叛国家罪】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113条
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犯本章之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刘正要律师解读:
一、法条分析
本罪是1997年《刑法》吸收修改1979年《刑法》作出的规定。
原规定为:“勾结外国,阴谋危害祖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现规定删去“阴谋”,将“祖国”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使表述更符合法学规范;同时增加了行为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勾结的情形。
外国人、无国籍人不能直接构成实行犯,但是可以成为实施本罪的中国人的共犯。本罪的主体一般是在党政军内有一定职务、权力或者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人,普通中国公民很难直接实施本罪,但可以成为本罪的共犯。
需要注意的是,“境外机构、组织”包含境外机构、组织在我国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境外个人”包含居住在国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
最后,本罪需要行为人实施背叛国家的行为,并不要求发生实际危害国家的结果(实行犯);但行为人如果只有背叛国家的主观愿望,但是并未付诸行动,则不构成本罪。
二、司法解释
本罪暂无明确可以适用的司法解释。
三、判决情况
截至2023年3月2日,共查询到裁判文书17个,因涉及国家秘密裁判文书一般未公开,其他情况如下图:
(一)本罪的历年裁判数量
(二)作出本罪裁判的法院分布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