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刑事研究院 文章/李永辉
一、案例
近日,P市X县检察院提出公诉的一起网络赌博案件,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2024年12月,柳某、高某、游某3人经合议成立工作室,共同出资高价购买728游戏赌博网站代理权,专门从事为该游戏赌博网站“上下分”结算赌资活动。先是从平台购买游戏币后,再以高于平台的价格给赌客“上下分”,进而从中赚取差价。2025年6月案发,3人使用微信、支付宝账户共计帮助赌博平台“上下分”支付结算赌资达600万余元。
X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柳某、高某、游某明知是赌博网站,而为其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涉案数额达600万余元,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的共犯,遂依法提起公诉。法院对3人以开设赌场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 【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 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开设赌场”。
2. 关于网络开设赌场行为的认定。开设赌场行为有情节轻重之别,轻者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重者才触犯刑法。判别罪与非罪时,应综合考虑行为客观方面诸要素,包括抽头渔利数额、赌资数额、参赌人数、违法所得数额和社会影响等。利用局域网在少数固定的人员之间传输赌博视频、数据,抽头渔利数额较小或仅赢取少量钱财,危害不大的可不以犯罪论处。另外,如果行为人既没有建立赌博网站,也没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仅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利用自己掌握的赌博网站的网址、账户、密码等信息,组织多人进行网络赌博活动,则其行为不属于刑法规定的“开设赌场”,符合“聚众赌博”认定标准的,可按赌博罪处理。
3.明知他人开设赌场,具有提供赌博机、资金、场地、技术支持、资金结算服务的;受雇参与赌场经营管理并分成的;为开设赌场者组织客源,收取回扣、手续费的;参与赌场管理并领取高额固定工资的等提供其他直接帮助的情形之一的,以开设赌场罪的共犯论述。
本案中,柳某、高某、游某明知是赌博网站,而为其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的,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的共犯,成立开设赌场罪。
三、警示
网络赌博危害社会秩序,广大群众要保持清醒认识,远离赌博相关活动。为赌博网站及赌客提供“上下分”服务,系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的行为,属于开设赌场的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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