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报客户端北京3月20日电(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刘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今天联合发布5件依法惩治“三农”领域职务犯罪典型案例,记者注意到,其中一件案例中,一基层村干部侵吞移民专项资金获刑。
案情显示,2006年至2023年,被告人董某利用担任某村某社社长等职务上的便利,在协助某水电站移民工作组从事人口、房屋、土地调查登记工作过程中,采取虚增户口等手段,骗取移民专项资金共计21万余元用于个人支出。
2014年,董某利用担任某村党支部书记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村集体公共设施补偿金20万元,进行营利活动。
归案后,董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退缴全部犯罪所得。
宕昌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董某身为农村基层组织负责人,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移民专项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利用担任村党支部书记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村集体资金借贷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
鉴于董某具有坦白、退缴全部犯罪所得等情节,法院以贪污罪判处董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以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依法追缴犯罪所得及收益。宣判后,董某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两高”在发布该典型案例时表示,移民专项资金是保障移民群众基本生活,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发展钱”。本案中,被告人董某身为农村基层组织负责人,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移民专项资金,损害群众切身利益。司法机关依法予以惩处,助力规范移民专项资金管理秩序,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来源:中国青年报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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