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特别是在由村委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的旧村改造、新居建设等项目中,不少村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在其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即被告知收回。有鉴于此,本文将就宅基地使用权收回的合法情形、程序以及在遭遇非法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情况下如何救济等法律问题进行全面解析。
收回宅基地使用权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三种情形
中征律师分析
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之规定,在我国,可以收回包括宅基地使用权在内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情形包括三种:
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
此种情形下,应当严格控制收回合法宅基地使用权的适用条件,不能打着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幌子而收回土地使用权。同时,此种情形下,还应当对宅基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
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
此种情形属于惩罚性收回。村委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相应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对土地使用权人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
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
此种情形下,相关土地实际上已成为闲置土地,收回土地使用权可以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收回宅基地使用权应当遵循法定程序
中征律师分析
依据前述《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收回包括宅基地使用权在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应当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村委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报经人民政府批准直接决定收回宅基地,超出基层群众自治范围,属于借自治方式处理非村民自治范围事项的行为,应当被认定为无效。
村委会或集体经济组织
不能直接收回不认可补偿方案村民的宅基地使用权
中征律师分析
实践中,村委会往往通过决议(或决定)或者签署多方协议确定安置补偿方案,收回村民宅基地使用权。但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之规定,直接通过决议(或决定)的方式收回不认可补偿方案村民的宅基地使用权,侵犯村民合法财产权益,违反法律规定。
此外,如果补偿方案系由多方协议确定,生效的补偿方案仅适用认可该补偿方案的村民,对于不认可该补偿方案未在多方协议上签字的村民不产生法律效力。即综合来看,村委会或集体经济组织不能直接收回不认可补偿方案村民的宅基地使用权。
中征律师提醒
实践中,村委会或集体经济组织往往会通过向村民送达书面通知的方式,告知其合法宅基地已被收回,甚至不少情况下会进一步要求村民腾空或拆除宅基地上房屋。此种情况下,应当积极寻求专业律师帮助,尽快启动法律程序,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文作者
蒋丹丹
中征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
中华志愿者协会法律服务志愿者
国内双一流大学法律硕士,法学基础扎实。长期致力于争议解决领域,拥有丰富的庭审办案经验,擅长各类诉讼案件处理。秉持“我们办的不是案子,而是别人的人生”的执业理念,用高水准的专业能力,有温度的服务理念,实现委托人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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