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第一次杀人之前,说谎就已经说明了人性中有趋恶的倾向,说谎是人类所犯的第一桩罪,是道德上的自欺。

要理解康德所说的说谎是第一桩罪需要深入到康德的义务论中,康德将义务分为德性义务和法权义务,道德上的恶与德性义务相关。德性义务是对道德意志方面的规定,有出于义务的和合乎义务的两种,出于义务代表行动者的行为完全出自道德法则,没有感性动机的影响;合乎义务仅仅代表行为者的行为是符合义务要求的,其内在不一定是完全出自道德法则的动机,有可能受到感性动机和其他外在因素的影响。

要判定一个人的行为是否是道德的,不是以行为的过程或者结果作为判断标准,而是以行为者行为的准则是否是完全出于义务的作为判断标准。只有当行为完全是出于义务的时候才是真正道德的行为,仅仅是合乎义务的行为并不是真正道德的行为。

康德将义务作为道德的动机,义务之所以能作为动机存在是因为法则,“法则使义务成为动机”,由于道德法则的存在,意志才有了约束,义务才能作为行动的标准。明确义务是人的行为的标准之后,义务的重要性就不言而喻了。

在所有义务之中,人对自身的义务是其他一切义务的前提,如果没有自我义务就不会存在对他人的义务。而说谎作为道德上的自欺,其存在严重侵犯了人对自身的义务。说谎对外回侵犯他人的义务,使自己受到他人的蔑视,对内会侵犯自身的义务,伤害自己的人性尊严,使自己抛弃自己的人性。内在的说谎就是道德上的自欺,是自己欺骗自己,无论其目的是什么,这种行为就是一种侵犯义务的行为。说真话是一种义务,并且是对自己的完全义务,因此说真话的对立面——说谎就是对义务的侵犯,不仅是对他人更重要的是对自身义务的侵犯。

由此可见自欺这种行为的严重性,它严重破坏了人的自我义务,自欺的人绝不是真正道德的人。自欺不仅破坏了人的自我义务,还是一种蓄意的罪。趋恶倾向的前两个层次——人的本性的脆弱和不纯正,是一种无意的罪,第三个层次—人心的颠倒则是人在意识到道德法则的存在,知晓出自道德法则的行为才是善的行为之后,通过自由任性颠倒了道德次序,将出于自爱的动机置于道德法则的动机之上,这其实是一种蓄意的罪。

这种蓄意的罪,出于非道德的准则,却“由于自己特有的或善或恶的意念而欺骗自己”,是一种道德上的自欺。自欺是人的内在的意念的自我欺骗。当人的行为虽然并非出自道德法则的动机,但是所造成的一切后果或是与预期中产生的后果不同,或是阴差阳错产生了好的结果时,也就是在行为上没有按照自己本来的动机所造成坏的结果,人们就在意念上认为自己的行为都是善的,是合乎义务的行为。自欺意味着人们不追求意念上的道德性,只看行为的合法性。

而根据康德的说法,真正的善是“按照能够同时把自己视为普遍的自然法则的那些准则去行动”,因此道德上的自欺是更加可恶的,它单就动机而言就是恶的,它妨碍我们在自己心中建立道德律,妨碍了道德义务的可能,是人性中的根本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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