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双版纳景洪市发布了《景洪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旅居车管理的通告》。这一公告对房车等车辆进行的特殊的管理规定。在我国,各级政府的行政管理行为均需依法进行。那么,《景洪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旅居车管理的通告》是否具备合法性呢?对于这一点有几个问题需要进一步厘清。
一、通告本身没有明确法律依据
云南省西双版纳景洪市的《景洪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旅居车管理的通告》,没有明确其实出台的法律依据。这让人非常遗憾。既然是依法行政,就必须说明依据的法律、法规或规章依据。若是没有依据,或是有相应的法律依据不进行释明,其公告的合法性都是存疑的。
二、通告中关于旅居车定义是否有法律依据,或是在法律上进行定义的依据?
通告中明确其所称旅居车又称房车,是指装备有睡具(可由桌椅转换而来)及其他必要的生活设施、用于旅行宿营的汽车,包括自行改造或原装出厂的自行式房车及拖挂式房车。
这一概念看似定义严谨,不过却也让人心生疑惑。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定义,车辆一般分为机动车、非机动车。
全国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制定了《道路交通管理机动车类型》行业标准GA802-2019。这一标准为强制性标准。那么景洪市人民政府公告对于机动车辆进行特别定义,法律依据何在,是否具备相关的权限?是不是每一个地方人民政府,都可以根据需要对机动车进行特别的定义分类。这是一个引人深思的问题。
也许景洪市人民政府制定相关规定时,是考虑到了一些其他规定的。不过,很遗憾目前本人还没有找到。也许这也需要进一步厘清,让大家明白相关定义的依据和来源,更容易让大家对于通告的管理规定的合法性有一个清晰的认识。
三、关于旅居车的停放时间限制,是否合法。
不论是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云南省相关条例,均规定了人民政府有权对停车泊位的使用时间作出规定。但是,这里有一个问题,对于特定车辆的限制是否具备合法性?
如果限制时间规定是对全部机动车作出的,这当然没有问题。只是针对旅居车进行限制,且上文也提到这个旅居车分类合法性存疑。那么是否可以看作是一种对特定车主的歧视规定。毕竟,旅居车的车主大多数都是外地人。这种以外地人使用车辆为主要限制对象的规定,是否是一种歧视呢?要是所有机动车都限制停车时间,那就会打消这个疑虑了。
四、公告中对于一些行为只是对旅居车主进行限制,这肯定不合适!
公告中称临时停靠的旅居车游客不得在公共绿地、停车场等公共场所实施生火做饭、烧烤聚餐、摆设桌椅、搭设雨篷、天幕、帐篷、悬挂吊床、晾晒衣物以及其他影响环境卫生和防火安全等行为。
请问本地居民就可以这样做吗?车辆管理是车辆管理,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市容管理与车辆有什么关系?若是对这一行为进行禁止性规定,应当对所有人都适用。不能强调旅居车车主身份。旅居车主身份与这些行为没有必然因果关系。对于破坏市容的行为,进行严格执法应当一视同仁,不能强调个别身份!不能进行没有法律依据的区别对待或特殊规定!
五、地方政府的任何规定应当体现对宪法的尊重,对公民权利的尊重!
任何对于公民的限制,都应当在宪法的框架内。中国公民开着合法的机动车辆在国家范围内的正常活动,就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对于不文明现象,应当进行专门的城市文明执法,不区分是哪里的人,开着什么样的车。
对于交通通行,车辆分类管理,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管理。地方政府,尤其是旅游城市政府,应当依法展示对外来游客的欢迎。
要是考虑不周,就可能引发误会。一个城市的文明,首先是建立在法治上,建立在尊重上,建立在公平公正上。不论是政府、本地人,还是外地人,均应当文明守法。
将车辆管理与城市文明执法相结合的创造性思维,也许可以讨论。但至少应当有上位法的支持,符合基本的法律原则,进行反复的研讨。这才是一个负责任的政府,所要做的,所应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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