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翔做了一个假设:如果父母有罪,……谁知道哪天不会出现五服之内都受牵连,亦或某个地域的人一并牵连,甚至商人的子弟不能为官,人分三六九等,不能考公会不会滑坡到不能考事业编,甚至不能进大企业……法律不应落井下石,赶尽杀绝……更有甚者,子女可能是父母犯罪的受害人,比如说,父母虐待子女,遗弃子女,出卖子女,甚至性侵子女……
他的这个假设其实是个思维陷阱,因为这种假设是无根据假设。
有人说罗翔说的没问题啊,株连九族这事历史上发生过,可问题是历史上发生过,今后的某一个历史时期就一定会发生吗?或者说我们是不是在完善制度避免这种事情发生。答案其实是显而易见的,因为株连九族这叫连坐,如今还有连坐吗?如果把限制罪犯子女从事某些特定行业也叫连坐,那就是偷换概念。比如:超市收银员偷超市的钱被抓了,他家孩子再来应聘收银员,超市有没有权利拒绝?
罗翔还担心某个地域的人一并受牵连,这更是无稽之谈。虽然地域歧视是现实社会中的客观存在,但法律或制度层面不是恰恰一直在反对地域歧视的吗?
罗翔强调的是罪责自负,但是他显然又忽略了父母犯罪是不是利益独享,比如经济犯罪中的资产转移给子女。或者利用非法得到的资源将子女安排在与其能力不匹配的涉及公权力的位置上。
这种情况历史上也不是没有发生过,比如征辟制,九品中正制,制度制定的初衷肯定是没问题的,但让不法分子利用,为子女牟利,算不算与犯罪分子利益共享,需不需要剥夺子女已经获得或者有可能获得的利益?
另外,罗翔说子女可能是父母犯罪的受害人,且不说这种极端个例不具备普遍性,有以偏概全的嫌疑。就其自己所言,这问题就充满矛盾,因为受害人的被侵害这一结果是父母造成的,在实际的法律实践中,这种受害人往往都是受司法保护的一方,不知道罗翔是怎么得出他们受到了歧视性对待的。
罗翔也承认先天不公平,所以认为法律应该公平,问题是,有绝对公平吗?
如果有,那么航司招收空姐,艺术院校或者艺术团体在招生招人方面显然就非常不公平。
问题是用人单位有没有权利根据自己的需求决定招什么样的人呢?如果认为绝对没有,那么对用人单位来说是否公平?大水漫灌式地招人,会不会造成用人单位效率低下?
追求绝对公平在理论上没错,也很容易站上道德制高点,但人类的社会性生存模式注定了这种理论上的可能是不存在的。所以首先应该极力杜绝或者避免的其实应该是怎么解决绝对不公平的问题。
这就得回到关于罪犯子女不能考公这项规定设立的初衷,其目的显然不是针对罪犯子女的,而是增加犯罪成本。死刑的存在其实是一样的道理,前些年某些法律专家建议取消死刑,他们的逻辑是,事实侵害已经造成,把罪犯杀了有用吗?这逻辑看上去非常自洽,好像是没有反驳的空间,但是他们恰恰避开了法律或者制度存在的另一个现实意义是具有威慑作用,如果只以结果来论证法律或制度的无效性,那么可以说,任何制度或者法规都对某一特定人群具有不合理性。比如一个简单的路权问题,只要有行人和驾驶员这两种身份的人存在,那么路权归属就一直会争论下去。
所以,罪犯子女是否应该被限制考公,这个问题不是能不能的问题,更不能扩大化为是所谓的“连坐”问题。而是不同立场下的不同观点问题。屁股决定脑袋,但是屁股代表不了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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