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将犬只伤人的刑事责任写入刑法修正案:单独为狗修改刑法极不严肃、非常可笑。
全国人大代表、雅安市雨城区第二中学校长庹庆明建议,将犬只伤人的刑事责任写入刑法修正案,进一步完善犬只伤人案件中的追责问题。
刑法修改是非常严肃、极其慎重的,将犬只伤人写入刑法极不严肃、非常可笑。
如果要写入刑法,该怎么写呢?
首先,将犬只伤人写入刑法,可能会出现以下好几个可笑的罪名。
如果以狗为工具故意犯罪,可能生成以下几个可笑的罪名:纵狗杀人罪、纵狗故意伤害罪、纵狗寻衅滋事罪、以纵狗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如果因为过于自信或者疏忽大意,出现狗咬人事件,可能出现以下可笑罪名:过失使狗致人死亡罪、过失使狗致人重伤罪。
其次,由谁承担责任?
当然,以狗为工具杀人、伤人、危害公共安全,罪犯承担责任。
如果因为过失狗咬死、咬伤人,该由谁承担责任呢?狗主人一家,还是其中一个人;如果狗主人是未成年人,其监护人要不要承担刑事责任呢?
再次,写入刑法,是要惩罚人,还是惩罚狗?
刑法是惩罚人的,虽然有的国家惩罚动物,但是极少,绝大多数国家惩罚人。
最后,狗伤人写入刑法,猪、马、驴伤人要不要写入刑法,鸡鸭鹅伤人要不要写入刑法?
实际上,刑法已经规定很清楚,以狗为工具,罪犯承担刑事责任;如果狗致人死亡重伤,也会追究当事人过失致人死亡重伤刑事责任,完全没有必要修改刑法。
那么,狗咬人该如何处理?
一、纵恶狗咬伤、咬死他人,狗主人构成犯罪该判刑;没有咬伤,应该拘留罚款。
1.如果狗主人故意放恶狗咬人,构成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
故意放狗咬人,其实就是以狗为工具进行故意伤害或者故意杀人犯罪,应该根据结果,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判刑。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 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2.恶狗咬重伤、咬死人,狗主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案例一:遵义老人晨练被狗咬死 狗主人被判刑两年
遵义晨练老人被狗咬死案一审宣判,狗的主人周某因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2013年5月27日,家住遵义老城康海花园的六旬老人陈某上山晨练后,在下山路上,从路边一苗圃场突然跑出两条杜高犬,将老人撕咬致死。事发后,当地警方赶到现场,杜高犬的主人周某接到通知后也赶到现场,将两条烈犬控制。事后,周某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警方拘留(本报曾作报道)。
据检察院调查结果显示,从2009年开始,周某就在事发地旁苗圃场内,饲养了公、母两只杜高犬。2013年5月20日,因母犬处于发情期,周某便将两只杜高犬分开关养。同年5月26日晚,周某给两只杜高犬喂食后,将关养公犬的空置房木板门插销插上,将关养母犬的简易犬舍的铁栏杆门的插销插上,用木棍和钢条顶住铁门,将空置房与简易犬舍之间的红色木门掩上(未上锁),后离开苗圃场。2013年5月27日早上6时许,公犬咬破门板后逃出,并推开未上锁的红色木门,帮助母犬逃出,从苗圃场破损的围墙窜至康海花园小区后山,将上山晨练的老人陈某咬伤致死。
2014年5月9日,红花岗区法院对此案进行审理,认为周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一审判处其两年有期徒刑。
案例二:恶狗咬死邻居家三岁男孩 狗主人被刑拘
据河南省鹤壁市公安局山城区分局12月19日通报,本月15日当地一名儿童被狗咬伤后死亡,目前狗主人已经被刑事拘留。
事发地点为河南鹤壁,一名3岁男孩被邻居家的狗咬伤致死。孩子母亲称儿子头皮、胳膊、脸、喉咙多处被咬伤,孩子被咬伤后死亡
案件发生后,鹤壁市公安局山城区分局立即组织开展侦查调查。12月19日,犯罪嫌疑人郭某平(涉案犬只的主人)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依法刑事拘留。涉案犬只已被依法处置。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三、恶狗咬人,应该赔偿损失
无论是否构成犯罪,恶狗咬人都应该赔偿损失。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受害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损失。
四、狗如果没有按照规定防疫,对狗主人罚款五千元以下
《动物防疫法》
第三十条 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凭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养犬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第九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委托动物诊疗机构、无害化处理场所等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一)对饲养的动物未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或者免疫技术规范实施免疫接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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