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法院案例:交强险不赔偿因交通事故中的伤者自身过失导致的扩大损失
——左某军等诉卢某刚、某某保险宜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2019)苏02民终4039号
裁判要旨
本案争议焦点为: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人在治疗期间因自身过失导致损失扩大,扩大部分的损失能否与其他损失一并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偿问题。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扩大有过失的,可以减轻义务人的赔偿责任。受害人住院期间因疏忽大意,不慎两次摔跌,根据鉴定意见,摔跌导致的损伤使得受害人卧床时限进一步延长,长期卧床使受害人身体各项机能下降以及形成压疮并感染,足以认定受害人因摔跌扩大了损失,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
基本案情
2017年5月22日,卢某刚驾驶的苏B×xxxx小型普通客车撞到走在人行横道的行人吴某芳,造成吴某芳受伤的交通事故。该车由某某保险宜兴支公司承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卢某刚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吴某芳无责任。、
事故发生当日,吴某芳即被送往医院治疗至2017年6月19日,经医院建议转院至无锡市人民院治疗至2017年6月21日,经治疗好转后经医院建议又转回至宜兴市张渚人民医院治疗。其间,吴某芳于2017年7月6日下床时不慎摔倒致骨折,于2017年8月25日再次不慎摔倒伤及头部及左肩部。2018年3月16日,吴某芳家属放弃治疗,经劝说无效后,自动出院。次日,吴某芳因下腔静脉滤网植入术后十月,入院宜兴市张渚人民医院治疗,2018年4月18日,吴某芳家属要求出院,因随时有生命危险,经劝说无效,放弃治疗。出院后,吴某芳于当日死亡。
2018年4月18日,宜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鉴定书一份,载明:“吴某芳符合交通事故所致损伤以及摔跌所致损伤后长期卧床,终因感染、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2019年3月26日,经卢某刚申请,法院委托南京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载明:“吴某芳死亡与交通事故死亡存在主要因果关系。”
后吴某芳法定继承人左某军、左某仙、左某红、左某芬申请参加诉讼并请求法院判决中国某某保险宜兴支公司、卢某刚赔偿564481元。
法院裁判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发生交通事故后,伤者在治疗期间因自身过失导致损失扩大,扩大部分的损失能否与其他损失一并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偿问题。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扩大有过失的,可以减轻义务人的赔偿责任。吴某芳住院期间因疏忽大意,不慎两次摔跌,根据鉴定意见,摔跌导致的损伤使得吴某芳卧床时限进一步延长,长期卧床使患者身体各项机能下降以及形成压疮并感染,足以认定吴某芳因摔跌扩大了损失,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综上,依据原告提供的医药费发票、病程记录,明确吴某芳住院期间与其摔跌无关的损失应全部由被告承担。其他损失与吴某芳摔跌导致的损失有关联性,再根据鉴定意见,本院酌定,由原告自负20%的责任,被告负担80%的责任,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均应按照前述比例区分赔偿责任。判决如下:一、保险公司支付交通事故理赔款498042元;二、驳回左某军、左某仙、左某红、左某芬的其他诉讼请求。
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同意一审法院裁判意见。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作出如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索引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2民终40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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