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能顶半边天”

现今各行各业都闪现着优秀女职工的身影

但职场中她们也时常受到不公平对待

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

调岗、降薪或被辞退等情形常有发生

女职工遭遇性别歧视,如何维权?

女职工主要享有哪些劳动权益?

南通中院民四庭法官梳理了

这份事关女职工权益保护的知识问答

@职场女性打工人,快收藏!

01

哪些法律法规规定了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权益?

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江苏省人口优化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等。

女职工除了享有宪法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公民、职工合法权益外,还享有国家针对女职工生理特点、体力状况、“四期” (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 特殊情况等,在劳动中所给予的特别保护。

02

女职工在平等就业方面受到哪些特殊保护?

妇女享有与男性公民平等就业的权利,男女同工同酬。用人单位不得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除了国家规定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等情况外,不得以性别为由限制妇女求职就业、拒绝录用妇女;用人单位不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限制其晋级、晋职、评定专业技术职务,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者予以辞退。

03

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女职工不得未经批准而婚育,该约定是否有效?女性劳动者应聘中未如实陈述婚育情况,是否构成欺诈?

依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就业促进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合同中约定女职工不得未经批准而婚育,属于就业歧视或就业限制条款,应属无效。

用人单位有权了解职工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如本人身份、学历、工作经历、职业技能等,因欺诈导致对方违背真实意思而缔结的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婚育状况属于个人隐私,一般而言与是否胜任工作岗位无关,通常情况下职工并不负有必须告知的义务,隐瞒婚育状况并不当然构成欺诈。

04

体力劳动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哪些主要内容?

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不得从事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女职工在经期、孕期、哺乳期不得从事第三级及以上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女职工在经期禁止从事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及以上低温作业;孕期女职工禁止从事高处作业;孕期女职工禁止从事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及以上高温作业。

05

三八妇女节,单位如何安排放假?若不放假,是否需要支付加班费?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三条规定,妇女节 ( 3 月 8 日) 属于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放假半天。当天参加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女职工,单位应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该节日恰逢星期六、星期日,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工作,则应当依法支付休息日的加班工资。

06

我省对女职工的婚假有哪些规定?

达法定结婚年龄结婚的,国家规定可享受3 天婚假。依据江苏省相关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我省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3天婚假外,延长婚假 10 天,故我省实行婚假13天,包含法定假在内。《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订后,已删除了晚婚假的相关规定再婚职工同初婚职工享受一样的婚假待遇。

07

我省女职工的产假是怎么规定的?

依据我省相关规定,生育女职工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98天的基础上,延长产假60天,共158天(其中包括产前假 15 天),产假包括休息日及法定假日在内,不计入年休假假期。女职工怀孕未满4 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 4 个月流产的,享受42 天产假。女职工流产假期不区分已婚女职工与未婚女职工。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女职工产假前 12 个月包括加班工资在内的平均工资计发支付。

08

女职哺乳假是怎么规定的?

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可以请哺乳假至婴儿 1 周岁。对于正常上班的女职工,婴儿一周岁以前可享受每天 1 小时的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 1 个婴儿每天增加 1 小时哺乳时间。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婴儿满周岁时,经县( 区 )以上医疗或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女职工可适当延长哺乳期,但不得超过 6 个月。

09

女职工配偶护理假、育儿假有多少天?工资如何发放?

依据江苏省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给予女职工配偶护理假不少于 15天。子女3周岁前,夫妻双方每年分别享受育儿假10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护理假、育儿假假期。

10

有关生育津贴的规定有哪些主要内容?

参加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支付。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前工资标准支付。一般来说,女职工在产假期间领取生育生活津贴的,所在单位不再支付产假工资。

11

对“三期”女职工的特殊保护主要有哪些内容?

国家以立法形式对处于“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女工给予了特殊保护。主要体现在:( 1 )“三期”内女职工的劳动保护:比如工作内容和工种的限制,劳动合同的顺延、哺乳时间的安排等保护;(2)“三期”内女职工的待遇保护:比如产假和工资福利待遇、生育津贴等的保护;( 3 ) “三期”内女职工的解聘保护:比如裁员、过错性辞退和违法解除合同等保护。

12

女职工在孕期可享受哪些特殊劳动保护?

不安排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不能适应原劳动岗位的,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经医疗机构诊断需要保胎休息的,准予休息;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不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有劳动定额的,减轻相应的劳动量;从事立位作业的女职工应当在其工作场所设置休息座位;对有两次以上自然流产史现无子女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应当暂时调离可能导致流产的劳动岗位。女职工怀孕后,因身体原因,经医院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可以请保胎假,按照病假待遇处理。孕期职工超过医疗期的,用人单位不能辞退处理。

13

女职工在哺乳期可享受哪些特殊劳动保护?

不安排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哺乳末满一周岁婴儿的,不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一小时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天增加一小时哺乳时间。哺乳时间可以一次使用,也可以分次使用或者折合成一定天数使用;产假期满,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哺乳期可以休假至婴儿满一周岁;婴儿满一周岁后, 经医疗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可以适当延长该女职工的哺乳期,但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14

“三期”内女职工,用人单位能安排其加班吗?

作为用人单位应根据妇女特殊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法律对“三期”内女职工并未明确规定是否可以加班,但根据立法精神,建议用人单位对怀孕女职工不安排加班为宜。

15

用人单位降低三期”内女职工工资待遇或解除其劳动合同,如何处理?

用人单位不得降低“三期”内女职工工资待遇或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如果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的,处于“三期”内的女职工也没有主动提出辞职或者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单位不得辞退或解除、终止女职工劳动合同。即使此时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而女职工没有同意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不得单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单位违法解除终止“三期”女职工劳动合同,女职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应当撤销解除终止决定,责令继续履行。造成女职工工资待遇损失的,单位应当支付。如女职工不要求继续履行,或者劳动合同已实际上无法履行,单位除支付赔偿金外,还应当支付“三期”内的工资待遇。当然,对“三期”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并不代表其可以无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而为所欲为。

16

对预防和制止性骚扰主要有哪些规定?

修订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条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对于性骚扰行为,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民法典》《刑法》均作了相应规定。

17

独生子女女职工,其父母患病住院,护理假如何规定?

依据我省《养老服务条例》规定,独生子女的父母年满60周岁后患病住院期间,其独生子女每年享受不少于5天的带薪护理假。

18

女职工退休年龄是如何规定的?

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为:女工人年满 50 周岁,女干部年满55 周岁。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退休年龄为女性年满45 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女性年满 45 周岁。当然,女职工退休年龄的调整应根据国家关于延迟退休的方案为准。

19

女职工劳动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如何维权?

女职工可以向工会组织寻求帮助;向公安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等有关单位寻求帮助;向所在单位和地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和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相关组织或单位收到女职工投诉、举报、申诉的,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或者转送有权部门调查处理,调查处理的结果应当告知女职工。

来源:市中院民四庭

编辑:谢 洲

审核:顾建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