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报客户端讯(中青报·中青网见习记者 邹竣麒 记者 刘胤衡)劳动者入职时未主动填报已治愈的甲状腺癌病史,企业能否以欺诈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法院认定劳动者行为不构成欺诈,企业解约违法,判决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2024年7月,赵某应聘某文化公司,填写面试登记表时,健康状况中填报为“良好”。之后,赵某与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2024年9月,赵某因胸椎占位入院手术,术后病理结果显示为甲状腺乳头状癌转移。次月,该公司以赵某入职前故意隐瞒甲状腺恶性肿瘤及继发肿瘤病史、构成求职欺诈为由,向其发送劳动合同无效通知书,并自行办理社保减员手续。
赵某提出异议,称其2017年已完成甲状腺癌全切手术,后续每年定期复查均无异常,不存在故意隐瞒行为。2024年11月,赵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仲裁裁决支持赵某诉求,涉事企业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二中院审理查明,本案核心争议为劳动者未告知重大疾病治愈史是否构成求职欺诈。经核查,无证据证明赵某入职前知晓自身存在未愈恶性病变及转移病情,其基于多年复查结果正常的客观情况填报健康状况良好,不存在欺诈的主观故意。同时,涉事企业在招聘环节未明确询问重大疾病病史,亦无证据证明该岗位存在特殊健康禁忌要求。
北京二中院最终认定,涉事企业主张劳动合同无效依据不足,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依法判决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北京二中院立案庭三级高级法官李琴表示,认定求职欺诈需结合主观意愿、客观认知及岗位属性综合研判,用人单位知情权仅限于与岗位核心职责直接相关的劳动者信息,劳动者对已治愈、不影响履职的既往病史,无主动披露义务。法官提示,用人单位不得随意打探劳动者个人病史、制造就业歧视,需明确岗位健康招录标准,审慎处置劳动关系;劳动者需如实告知岗位明确要求披露的健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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