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石家庄,李女士耗尽积蓄购买了一套新房,李女士准备装修时,却发现房屋内已经王大妈一家在居住。李女士要求王大妈搬离,王大妈扬言:不搬!房子是我先住进来的!
李女士是一名高级知识分子,平日里待人和气,和身边的朋友相处的非常融洽。
前段时间,李女士准备到购置一套房产,就在几个楼盘之间挑来挑去,最终选中一套满意的房子。李女士将大半生的积蓄全部拿出,付了房款,领取了钥匙。
李女士拿着钥匙准备看一下房,把装修承包给装修公司,及时入住。可到房门前,李女士怎么都打不开房门
李女士再三核对楼号与房号,在确认无误的时候,正准备找开发商询问是否拿错钥匙之时,房门被打开。
开门的是一位陌生人王大妈,李女士伸头看到房子已经被装修好,屋里铺满了木地板,就问王大妈怎么住在自己的房子?
没想到王大妈的态度十分嚣张:房子是我现住进来的,我住的是开发商的房子,不是你的房子。
李女士懵圈了,房号和房本都能对应的上,怎么房子就不是自己的了呢?
李女士找到了物业,物业告诉李女士,王大妈两口子已经是这个小区的惯犯了,这两年的时间内,已经霸占了五套房子。
之前四套房子的业主,都不惯着他们,直接把他们赶出来。可能看李女士面善,好欺负,所以才对李女士如此蛮横。
李女士确实是一个善良的人,她觉得老两口确实也不容易,就好言相劝二人尽快搬出,自己好装修房子。
王大妈则不吃李女士这一套,她表示自己绝对不不会搬走,如果要搬走也行,把房子装修的费用赔偿给他们。
李女士对此表示无语,自己花钱买的房子还不能住进去了。此时李女士依然没有动怒,表示可以等他们租到房子,自己才搬进去。
时间一天天的过去,王大妈依然没有搬家的迹象,李女士在此期间也多次与王大妈协商,可王大妈却倒打一耙:谁让李女士买房时不看房,自己先住进来的,不搬走理所当然!
李女士无奈找来了记者,面对记者王大妈似乎“软弱”了一些:我可以搬走,但是李女士必须帮我支付房租,开发商再给我一套房子。
开发商给王大妈房子,这事又是从何说起?原来,王大妈的儿子和前任开发商是好友,开发商曾答应给王大妈一套房子。可不幸的是,这个承诺还没有来得及兑现,开发商意外去世了。
而开发商对王大妈的承诺,也仅限于口头承诺,并没有纸质手续或者其他证据可以证明。
而王大妈眼看房子快被卖完了,生怕开发商的承诺会落空,就在小区里面随便找空房,强行装修并住了进去。
事情到了这里,王大妈的意图已经表现的很清楚了,她为了逼迫开发商能够兑现承诺,而选择侵害李女士的合法权益。
面对王大妈蛮不讲理的态度,记者带着李女士找到了现任开发商。
现任开发商表示,这个口头约定已经无法履行,因为承诺人前任开发商已经离世,承诺没有任何证明支撑,现在根本没有人会送给王大妈房屋的。
李女士自己花钱买的房子,每个月还要还房贷3000多元,却不能入住。最后,李女士无奈的准备手续,将王大妈起诉到法院。
李女士手续完备,法院判决很快下来,房屋归李女士所有,并限期王大妈搬离。
眼看法院判决限期搬离的日子也过了,王大妈依然没有搬家的意思,李女士再次申请了强制执行!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本案中,李女士的房屋被王大妈侵占,已经侵害到了李女士的合法权益,李女士起诉王大妈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是有法可依的。
李女士的诉求在得到法院的支持后,王大妈就应当按照法院的判决书,立即搬离,如果不然,将涉嫌犯罪。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 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由院长签发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执行员强制执行。
强制迁出房屋被搬出的财物,由人民法院派人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因拒绝接收而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面对王大妈一家无视法院生效判决的行为,李女士可以依据上述法规,申请对王大妈一家强制执行。
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王大妈无视法院生效判决,肆意侵害李女士合法权益,王大妈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行为,已经涉嫌犯罪。
对于,王大妈的行为,亲爱的读者,您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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