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稿人:刘军律师
编写人:张双建律师
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从事于房地产行业的一些朋友,遭遇了裁员、欠薪等。
一些人担心离职之后公司不再支付所拖欠的工资、报销款、赔偿金,于是,开走了公司的车或不愿归还公司为其配备的车辆,意欲以车作为促使公司及时支付工资的筹码。
但是,问题出现了,因被公司欠薪,而开走公司的车,可取吗?
希望今天的案例,能够给有类似遭遇的朋友一些启发。
案例来源: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2014)崇民初字第0562号民事判决书、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锡民终字第1724号民事判决书。
卢某原系其某公司副总经理(分管行政管理、财务以及人事工作),公司为卢某配备了专车。
后,公司管理层进行调整,卢某拒绝调整安排并且旷工多日。公司作出处罚通告1份,载明卢某连续旷工13日,从即日起给予辞退处理等内容。
因卢某未向公司返还该车辆,公司诉诸法院,要求卢某返还车辆,并支付车辆使用费若干。
另,经劳动仲裁,公司应支付卢某工资差额12.6万元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8万元。
卢某对解除劳动关系并无异议,但认为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违法,应向其支付补偿金、拖欠的工资等,因公司未予支付,故认为自己对该车享有留置权。
一审法院支持了卢某的主张,认为卢某有权对该车行使留置权。
一审法院认为,卢某担任公司副总经理,因公司安排合法占有、使用该车辆,系基于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合法占有该车辆,又因该劳动关系,公司欠付其工资及赔偿金,故卢某依法有权对该车行使留置权。
但是,二审法院的判决与一审法院截然相反,认为卢某无权对该车行使留置权。
第一、二审法院认为,留置权是当事人之间实现债权的一种担保方式;除企业之间留置的以外,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公司是基于所有权要求卢某返还车辆,而卢某主张公司欠付工资、赔偿金则为劳动关系,二者并非同一法律关系。
第二、二审法院认为,该车辆仅仅是公司为高管出行提供的便利,并非是双方建立的劳动关系的标的物,公司可以随时收回车辆也并不影响原有劳动关系的履行。
第三、二审法院认为,作为公司高管所享受的便利,卢某占有该车辆是有时间限制和条件限制的,在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后,卢某占有该车辆的条件已不存在,理应向公司返还。
第一、本案中,一二审判决之所以截然相反,主要是因为:对“卢某留置车辆的行为,与公司欠付工资的行为,是否为同一法律关系”认定不同。
1、依据如下法律规定,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企业之间,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债务的发生,属于同一法律关系。而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留置,不限于同一法律关系。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八条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本案中,卢某与公司之间,属于自然人与企业之间,因此,卢某若要留置该车辆,必须为同一法律关系。二审法院认为,公司是基于所有权要求卢某返还车辆,而卢某主张公司欠付工资、赔偿金则为劳动关系,二者并非同一法律关系,所以卢某对车辆不享有留置权。
2、何为同一法律关系?以修车为例。你开着自己的车去修,几天后,车修好了,你却说没钱,就想把车开走。修车店自然不会让你开走,这样一来,修车店对你的车就构成了留置。并依据如下法律规定,修车店有权就车辆优先受偿。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第二、本案中,即使卢某对车辆享有留置权,依据如下法律规定,也应该承担妥善管理的义务,否则,应承担赔偿损失。
《民法典》第四百五十一条 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明确一个结论,员工因被欠薪,不能基于劳动关系对公司财产进行留置。本案中,二审法院还有如下阐述,值得各位思考。
1、适用法律层面。留置权在性质上是平等主体间实现债权的一种方式,主要受民法调整。劳动关系中,一方为用人单位,另一方为劳动者,与一般的民事关系相比,双方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处于管理和被管理的不平等关系,主要受《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调整。
2、劳动管理秩序层面。我国的《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已经对劳动者的合法权利进行了倾斜性保护,劳动者完全可以通过法定的正当途径保护自己的劳动债权,如再允许劳动者对基于劳动关系所占有的用人单位的财产适用留置,将导致劳动管理秩序的紊乱,不利于劳动生产和劳动管理。
3、债权保护的公平层面。劳资纠纷产生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本质上系经济组织的内部纠纷。而留置权具有优先受偿性,不仅优先于一般债权人,还优先于享有抵押权、质押权人的其他债权人。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共担经营风险的角度而言,如果允许劳动者通过行使留置权而优先于外部债权人受偿,将造成债权债务保护的不公平。
第二、员工若因被欠薪,就开走公司的车,于情于理,员工都处于得不偿失的局面。
1、将“有理”变“理亏”。员工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之后,公司的配车自然应该及时返还,不然,就属于无权占有,甚至涉及侵占的刑事风险。
2、员工对车辆应承担妥善保管义务。如造成车辆的损毁、罚分等,均应向公司承担赔偿损失之义务。
3、员工还应支付车辆使用费。虽然,本案中,公司最终放弃了要求支付车辆使用费的诉讼请求。但,基于公司因无法使用该车辆必然会产生相关损失(如打车、租车等),并结合其他案例,如果公司不放弃该请求,并能提供相关证据,按照二审法院的裁判逻辑, 卢某大概率要支付一定的车辆使用费。
第三、面对被裁员、欠薪,不应该意气用事,而应该积极求助专业人士,并通过合法途径维权,如劳动仲裁、诉讼。
1、认清形势,切莫被感情牌轻易打动,以免贻误时机、后悔莫及。公司的钱从哪里来、什么时候来、去了哪里,你和公司、老板之间,处于极度的信息不对称。此时,你已经身处困境,如果你还轻易去相信所谓的说辞,很可能,你对他的容忍只能换来他对你的残忍。
2、逾期支付之后,不要再轻易相信公司的各种承诺。公司在约定的期限届满之后仍未支付,对你的相关承诺很可能是对你继续使用感情牌,敷衍你,更可能是为转移财产拖延时间。甚至,在约定期限届满前就要做好相关准备,毕竟走法律途径需要准备材料,而且立案也需要时间。
3、及时对公司进行财产保全。在申请仲裁或诉讼前,趁其不备,即申请保全,以免公司在仲裁或诉讼过程中转移财产。
4、裁决或判决生效后,立即申请强制执行!一些人在胜诉后,寄希望于公司及时履行债务。但是,公司已经不大可能会履行债务,如果不立即申请执行,即使公司账上有款项进来,很可能也会被马上转走。
第四,如果有人问,公司没钱付工资,让我把车开走用来抵工资,可以吗?这个是可行的。只不过你要基于权属、车况、事故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由于该话题属于“以物抵债”,不属于今天聊的“留置”话题,故不再赘述。
审稿人:刘军律师,执业于海南新概念律师事务所。
刘律师具有20多年执业经验,长期专注于房地产领域的法律服务,如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工程、房屋买卖、房企法律顾问等。近年来开始实践公司合规、股权策划、不良资产等领域。
编写人:张双建律师,执业于海南新概念律师事务所。
张律师执业前的十多年,专业从事于房地产领域的营销策划、整合推广、媒体传播。执业方向为房地产、公司及侵权等。
如有相关咨询,请联系张律师(15109838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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