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有时为了提升员工的工作技能,使员工能够为公司创造更大的经营效益,会为员工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但为了避免员工培训完后离职,公司往往会与员工签订协议,约定服务期,要求员工几年内不能离职。但是如果员工离职后,公司能要求员工返还培训费吗?
经典案例
2019年9月2日,A公司与甲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本合同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有效期自2019年9月2日起至2024年9月2日,3个月的试用期,从事市场推广工作,工资为8000元每月。
2019年9月19日,A公司与甲签订《补充协议》,协议约定甲为A公司按照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有关规定及程序引进的人才,劳动合同的期限为5年,在服务期内不得擅自离岗。因个人原因申请离职的,应缴纳50万元培训费,若两年内离职赔偿双倍。
2021年5月13日,甲申请辞职,A公司为甲出具离职证明。2021年6月7日,A公司向甲发出告知单,要求甲于2021年6月30日前缴纳培训费100万元。甲不同意支付。A公司申请仲裁,要求甲支付培训费,仲裁委未支持甲的请求,A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服务期只有在“提供专项培训费用”且“进行专业技术培训”时方可适用。现A公司上诉主张甲应支付其公司培养费100万元,但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公司为甲提供了支出专项培训费用的专业技术培训,所以甲无需A公司专项培训费。
风险提示
培训费是公司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本案中A公司未对甲进行专业技术培训,未产生任何培训费,所以甲无需支付A公司培训费。另外,虽然双方约定了服务期,但是该约定属于滥用服务期条款限制了员工的择业自由,员工可以自主意愿选择离职。
公司治理建议
公司应如何正确处理对员工的专项培训及因此约定的服务期呢?我们建议:
1、专项培训必须是对员工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的培训
专项培训不同于一般性的职业培训,所谓专项培训,是指用人单位为改善和提高某个特定劳动者的知识、技能等,提供了有计划、有针对性的专业技术培训。培训的形式并不局限于课堂教育,还包括在具体岗位上的能力培训。而公司对劳动者进行的规章制度、工作技巧、从业注意事项等方面的培训则属于一般性的职业培训,用人单位不得约定服务期。本案中A公司未对甲有任何的培训,更加不得约定服务期。
2、专项培训的培训费必须由公司直接出资
专项培训的培训费用包括公司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一般是公司委托第三方开展的对员工的培训,第三方具有合法的培训资质,且公司能够有费用支付凭证,便利公司举证。对于公司内部组织的虽可能负担成本但无有效支付凭证的岗前培训、内部培训等形式,不属于可约定服务期的专项培训。
3、公司不可滥用服务期条款
公司为员工提供了上述专项培训的,可以与员工约定服务期。未提供法律规定意义上的专项培训,不能约定服务期,否则公司是以专项培训之名限制劳动者自由择业的权利,不利于公司对劳动者的人员管理,极易发生仲裁诉讼风险。公司如既想要提升员工技能又避免纠纷的话,可以在公司内部构建合理的培训制度,也可减轻公司培训费的支出。对于员工不胜任工作的培训可阅读往期文章《》【劳动法研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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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绍
李 慧
股权高级合伙人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盈科管理委员会 委员
盈科业务指导委员会 委员
盈科公司法律事务部 副主任
上市公司商学院《法律风险》主讲导师
工信部中小企业志愿服务专家律师
中级并购交易师、碳排放交易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资格
业务领域:公司设立与投资、公司合规体系建设、股权激励、股权架构设计、并购与重组、破产清算、商事诉讼等法律事务。
李慧律师,专注于企业法律顾问服务,长期致力于公司法与合规研究,熟悉公司治理结构、内部运营和HR管理事务。
担任多家教育培训业、口腔医疗业、物流业、制造业、传媒业、租赁服务业、住宿餐饮业、软件与信息技术业、珠宝首饰业……等行业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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