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小故事【75】女儿不满周岁母亲就离家,23年后向女儿索要赡养费
案例一
女儿不满周岁母亲就离家,23年后索要赡养费被法院驳回!

未尽抚养义务且未丧失劳动能力

张女士生下女儿小米(化名)后才5个月便离开北京回到四川娘家生活,未对女儿尽过抚养义务。时隔23年,47岁的张女士再次回到北京,要求女儿小米给付赡养费。近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张女士的诉讼请求。

1996年,24岁的张女士在北京昌平遇到周先生,二人于当年结婚。婚后张女士将户口迁至昌平区某村,并生育女儿小米。没想到,小米出生刚5个月,张女士便回到四川的娘家生活,且与丈夫周先生断绝了联系,缺席了小米的成长。

2015年,张女士与周先生离婚。2019年,张女士再次回到北京,此时23岁的小米已经步入社会参加工作。张女士认为自己年龄大了且身患疾病,只能住在养老院,小米应该履行赡养义务,遂将女儿小米诉至法院,要求其每月支付赡养费2000元。

小米辩称,张女士作为她法律上的母亲,从未尽过应尽的抚养义务,从未参与过她的成长。而且她的现实情况也很困难,从小相依为命的奶奶和父亲身体都不好,父亲有智力障碍,没有工作,且患有高血压、静脉曲张等疾病,一直在住院治疗。年近80岁的奶奶也患有心脏病、高血糖、腿部疾病等,两人每年看病支出很多,而小米每个月的收入不到6000元,支撑家庭已经是入不敷出。小米还表示,母亲张女士回京后住在养老院里,自己曾前去探望,母亲能够正常交流,且有劳动能力。因而,从法定义务、自己的收入和支出状况、张女士的身体状况等因素考虑,她没有义务也没有能力赡养张女士。

昌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赡养父母、孝敬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但在本案中,原告张女士尚未步入老年期,张女士虽然住在养老机构,但未有证据证明其丧失了劳动能力或有精神疾病,因而其要求女儿小米承担赡养义务的事实依据不足。此外,原被告虽然名为母女,但却长期分离,无情感交流,张女士也未尽过抚养义务。综上,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张女士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能将父母是否尽了抚养教育义务作为自己履行赡养父母义务的基础和前提,如果父母确因经济能力或者其他客观原因未能履行抚养义务,且自身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时,子女成年后主张免除赡养义务的,法院不予支持。如果父母具有抚养能力而拒不履行抚养义务或者对子女实施虐待、遗弃等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酌情免除子女的赡养义务。

法条链接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的抚养义务和子女的赡养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案例二
母亲抛下年幼子女离家出走30多年,70多岁回家向子女索要赡养费。
【父母的抚养义务和子女的赡养义务】

张某杰与陆某泉原系夫妻关系,于1973年4月11日生育一子陆某1,1978年4月28日生育一女陆某2。1988年农历4月9日,张某杰因与陆某泉吵架离家出走。陆某泉于2005年6月27日死亡。

经审查,张某杰于1988年农历4月9日离家出走后,与被告陆某1、陆某2无联系。

女子张某杰诉至法院,要求其子女陆某1、陆某2每人每月支付赡养费351元,轮流照顾自己,医药费由被告陆某1、陆某2平均负担。

陆某1、陆某2辩称,张某杰出走后,陆某1及其父亲、邻居四处寻找,30多年没有音讯;张某杰遗弃家庭成员、未成年子女给家庭成员造成严重精神损害,不同意支付。
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陆某1、陆某2自2022年3月起每人每月10日前支付给原告张某杰赡养费300元,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并未提出上诉。

律师说法
父母未尽抚养义务,子女也不可以拒绝赡养,赡养义务是法定的义务,不因为父母的原因而消除。换言之,赡养老人是不能附加任何条件的,虽然母亲未对子女尽抚养责任,存在着过错,但是,这不能成为子女不尽自己赡养义务的理由。

法条链接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的抚养义务和子女的赡养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