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女士是个热心肠,平时喜欢组织一些老年人进行文娱活动。可是没想到,自己的热心肠带来了一场官司,当了被告!

2022年的一天,杨女士组织了一些老年人在广场练习跳舞,其中一名老人张先生突感不适,不幸猝死。

后经鉴定,张先生猝死的原因是心源性猝死

杨女士对张先生的死亡十分悲痛,让她没想到的是,张先生的家属一纸诉状,将自己告上法庭,要求赔偿60万!

张先生家属的理由是,杨女士在张先生发病时没有及时进行救治并拨打120,延误了最佳抢救时机。

杨女士对此说法并不认同。事发后,路过的一名医生对张先生进行了抢救,自己也在积极施救,并且拨打了120,不存在延误救治的情况。

近日,该案作出了判决。主审法官根据原被告提供的证据认为,被告杨女士的行为并没有过错,对于张先生的死亡没有直接责任。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本案中,杨女士组织的广场舞并没有盈利性质,且其没有对张先生的死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张先生自愿参与其中,心源性猝死是其身体的机能变化,并没有外界侵害。

综上,法院驳回了原告张先生家属的诉讼请求。

现今社会,人们维权的意识不断提高。在发生意外后,很多被侵害方都想法设法获得一些赔偿。可是有时候,还是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并不是所有受到侵害的情况都是外界造成的。

比如聚餐后,但凡有人发生意外,放在以前,参与聚餐的人都会承担或多或少的责任。

但是《民法典》对不同情况进行了分类,比如是否有恶意劝酒、强制性灌酒等行为,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是否具有清醒地民事行为能力......

种种迹象表明,随着社会发展和法律的更加健全,很多固有的印象已经慢慢褪去,每个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做任何事之前,都要首先对自己足够审视了解,而不是把所有问题都推到组织者身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