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太原,一位大妈被出租车撞倒后向司机索赔5000元,因伤情没有大碍,司机拒绝支付。大妈在副驾驶赖了七个小时,并在副驾驶小解三次,当记者问她为何这么做时,大妈回答:他(司机)不背我去上厕所,害得我只能在副驾驶小便。

某日上午,赵师傅载着一名乘客到达目的地,可乘客在下车的时候没有观察后视镜,打开副驾驶车门的时候,不慎将骑着电动车送孩子上学的大妈碰倒在地。

这是一起简单的交通事故,从表面来看,大妈并无大碍。不过既然是出租车有错在先,赵师傅还是将大妈送到医院救治。

好在经过诊断,大妈身体没有大碍,只是一些皮肤擦伤。眼看大妈伤情不重,为了表达歉意,赵师傅表示愿意拿出1000元作为赔偿。

可大妈瞬间脸色就拉了下来,表示自己家务繁忙,除了医药费以外,赵师傅要应该支付给自己误工费,最起码也得给5000元,不然自己的腿站不起来。说罢,便躺在出租车副驾驶上,不再起来。

几乎没有伤,却张口要5000元,出租车司机的钱也不是大水淌来的,当然是不同意。

大妈对此十分不满,大吼大叫,引来很多人的围观,大妈又招呼儿子坐在出租车后排座,也不让儿子走了。

时间一分一秒的过去,整整过去了7个小时,期间大妈要上厕所,但声称自己的腿被赵师傅撞坏为由,让赵师傅背自己去厕所,赵师傅不肯,大妈就当着儿子和众人的面在副驾驶的座位上小解了三次。

赵师傅见大妈这无赖耍的淋漓尽致,一时半会无法解决此事,于是便找来了记者帮忙。

大妈一见到记者,就表现的十分委屈,当看到记者看着摄像机来的时候,立刻找了一副看不到容貌的遮阳帽挡住脸,然后对着记者哭诉:自己被赵师傅的车给碰了之后,医生虽然说没有什么大碍,但是现在自己脚疼的厉害。自己让司机背着去上厕所,司机不愿意,害的自己在车上小便了三次,现在不但午饭没有吃,还在儿子面前丢了脸。

现在事情发展到这一步,自己向司机索要误工费、医药费、精神损失费5000元,合情合理。谁知司机敬酒不吃吃罚酒,反正自己也没事,那就在车上耗着,看谁耗得过谁。

记者说,就是为了给孩子做个好的榜样,也要下车好好协商,不能老坐在这气味难闻的副驾驶上。

可大妈却表示:自己担心一下车,司机就将车开跑了。

赵师傅表示十分委屈,明明大妈没有什么伤情,反倒是张嘴就要5000元,自己一个月也不过是赚这么多钱,大妈实在是不讲理。

见到赵师傅坚持不给自己5000元,大妈又表示:自己现在一分钱都不要了,平日里还要照顾两个孩子,上面还有一个80多岁的老人需要照顾,反正现在自己是什么都干不了了,索性就跟着司机住在司机家里,让司机每天给他们做饭洗衣,直到自己的腿完全恢复了为止。

双方争吵不下,谁也不愿意松口。最终在记者的努力下,司机同意赔偿1500元,大妈才愿意下车,拿着钱离开了。

交通事故属于侵权,因此如果造成人身损伤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具体到本案,交通肇事方出租车司机,确实造成了大妈的身体受到损伤,按理来说是需要向大妈支付一定数额的赔偿金。但是经过检查大妈的身体并无大碍,所以大妈索要的5000元赔偿金数额不大合理。

有的律师朋友认为大妈采取这种不下车纠缠的方式,涉嫌敲诈。笔者认为,其实不然,认定敲诈勒索罪中的“勒索”关键看两点,一是看是否具有“非法目的”,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二是看是否有“非法手段”,即敲诈勒索的手段。两者需同时具备才能认定为敲诈。

而本案中规定大妈确实因赵师傅的行为导致身体遭受损伤,其索要赔偿是具有合法性,只是手段不恰当而已,因此不能算敲诈。

大妈在出租车小解的行为,或将涉嫌故意损毁财物。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毁坏财物的处罚标准一般是5天以上到10天以下的治安拘留,如果情节较为严重,治安拘留的时间是10日以上到15日以下,罚款的标准是5百元到1千元。

具体到本案,大妈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理所明白在车副驾驶作为小便会造成什么样的结果,这里的损毁不仅仅是指物理上的损毁,也包括效用回毁坏,比如将粪便倒入餐具、将他人养的鸟放走。

因此大妈在副驾驶座位上的行为已涉嫌故意损毁财物,理应处罚!

虽然赵师傅损失了1500元,不过生活还要继续,赵师傅苦笑着开着车去清理车上那一片黄澄澄的液体去了。

对此,亲爱的读者,您怎么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