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烟台。李先生花20万元买了一个停车位,一天下班后他发现一辆黑车停在了自家车位上,李先生联系车主挪车,对方却说现在没空不挪。沟通无果后,李先生拿来钢筋做成一个铁笼将对方的车子焊在了原地。

李先生所在小区车位不多,他很早就预见了停车会出现的问题,所以手里有钱后立即买了一个停车位,一共花了20万元。

果然,随着入住的人越来越多,小区里停车位经常不够,为此产生矛盾的也不少。

李先生的停车位也经常被邻居占用,对此他很理解,只要自己要用的时候对方能及时挪走就行了。
这天,李先生下班后有事去做,但是车位又被人占用了,他赶紧联系车主挪车,可过了好半天都没能联系的上。

好不容易联系上了,对方却说自己现在有事来不了,让李先生先找个位置停一下。

李先生一看附近都停满了,一时半会根本找不到位置,况且这是自己花钱买的车位,凭什么别人占了自己的位置还让自己去找地方停?

李先生没好气,让对方赶紧来挪车,如果他要停就自己去找空位置,这是自己的车位,自己的车就应该停在这里。

没想到对方却比李先生嗓门还大,说他这会没空,让李先生别找事,还说:我就不挪走,你能把我咋地!

李先生一听这话当即挂了通话,心说非要给对方一个教训。

他找来几根钢筋,量好黑车的尺寸后,为它量身打造了一个铁笼,将车子严严实实的焊在了笼子里,钢筋刚刚好高出车子几公分,个别容易蹭到车子的地方,他还拿废纸板隔开。

就这样,黑车被关在笼子里,笼子被焊在李先生的停车位上。

李先生称,他已经咨询过了,他在自己买的车位上想干嘛干嘛,不存在侵害别人权益的情况,并且,他从头到尾都没有对黑车造成一点损害,对方也讹不着他。

一、李先生称,你不是愿意停我车位上吗?这次我让你停,让你停个够。先生的这种行为对吗?会触犯哪些法律呢?

虽然车位被占,但是锁车的行为不对。私家车位被占不可以锁车。对方占用车位不对,但是锁住他人车辆也属于违法。他人侵害自己权利的应该合理合法的解决,可以合理要求赔偿或者报警处理。

李先生的车位即使被他人私自占用,采用这种方式处理也是属于违法行为的。《民法典》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个人侵占或破坏。

李先生已买的车位是属于个人空间,李先生对其享有使用权,任何其他人在没有得到李生生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占有或占用。

所以当停在李先生车位上的车侵害到李先生的利益时,是可以请求对方排除妨害,赔偿损失的。

《民法典》第二百六十六条,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

第二百六十七条,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个人侵占或破坏。

李先生对车位享有权利,在李先生要求后对方仍然占用不把车开走,李先生可以起诉对方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二、占用李先生车位的人将会受到哪些处罚呢?

1、侵占别人的车位已构成侵占罪,侵占数额2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涉嫌侵占罪,根据侵占的数额做出判刑。

侵占他人车位,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侵占罪适用于车位。

车位属于私有财产,如果侵占别人的车位,也构成侵占罪。构成侵占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并处罚金。

侵占他人车位犯法,侵占他人车位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被侵害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诉讼解决,判决生效后申请强制执行。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2、占用停车位一般是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七条 道路划设专用车道的,在专用车道内,只准许规定的车辆通行,其他车辆不得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

2、《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规定,扰乱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占用停车位一般是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三、对方的车辆被李先生困住,可以通过哪些方式维权呢?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八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二百三十九条,本章规定的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

第二百四十一条,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被李先生困住车辆的人可以要求李先生进行对其车辆损失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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