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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宿迁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sqscjfglj)

编辑 | 王曦 审核 | 马响响 窦雪洁

为维护竞争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指导经营者合法经营,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现向社会公布五起涉及不同领域的虚假、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典型案例,下面这些行为都违法。

@所有人

诚 信 经 营

关乎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关系市场竞争秩序的维护,

需要所有的经营者共同遵守,

打击不诚信经营需要广大消费者积极参与。

所有消费者请擦亮双眼,

如遇相同或类似情况请拨打12315予以投诉举报;

所有经营者请规范行为,

如正在实施相同或类似的行为,

请及时改正,否则将被依法查处。

案例一·

宿迁市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引人误解商业宣传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宿迁市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主要销售“健康坊”牌氢康宝和理疗床两种产品。当事人以免费体验的方式让消费者先对“氢康宝”产品进行体验。在体验过程中,当事人主要通过两种方式对“氢康宝”这款产品进行推广:一种是宣读徐克成教授编撰的《氢气控癌理论和实践》,另一种是通过电视播放徐克成和钟南山两位教授有关氢气在一些疾病治疗方面取得的部分成果及案例的相关视频;而“氢康宝”产品的使用方式就是吸取机器分离出的氢气。经调查,“氢康宝”系普通电器,并不具备上述功能,当事人与上述教授也没有任何关系和往来。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在消费者体验产品的同时,通过播放知名教授关于氢气在治疗某些疾病的部分研究成果及试验案例,使消费者形成其销售的产品也具有抗癌治病的错误理解,而当事人销售的产品为普通电器,并不具备上述功能。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宿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2·

何某某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经查,当事人在沭阳县章集街道某经营场所内自制营养土,将同一种散装营养土装入印有“精臣® 营养土”等字样的编织袋内制成相同性能、功能的营养土商品。尔后,在“拼多多”平台“精臣鲜花园艺官方旗舰店”“沃邻鲜花园艺旗舰店”2个网络店铺上架销售标题含有多种植物“专用土”字样的营养土商品。当事人根据客户的下单情况,在相同性能、功能的袋装营养土加贴标注相对应品种的“专用营养土”字样的快递单进行发货,实则销售相同的营养土商品。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通过网络销售相同产品,而在商品页面、快递单相关内容上却宣称为多种植物“专用土”,系对其营养土商品的性能、功能作虚假的商业宣传,其行为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虚假宣传,沭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3·

宿迁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宿迁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在其经营场所内设置宣传牌匾,宣传牌匾宣称当事人为“江苏住宅装修企业100强”“中国装饰协会会员单位”“首创社区家装运营模式并实行线下门店直营式运营(江苏装饰界唯一一家社区家装)”“阿里巴巴认证企业”“26项知识产权”“37个施工专利”“50多名设计师团队”“100%设计专业毕业”“设计师荣获‘中国设计百强’称号”“同质同品 价格最低 服务最优”。经调查,当事人设计师最多时有12人,其设计师设计专业占比在70%左右,当事人宣传牌匾宣称的其他内容均提供不出相关证明文件。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为招揽顾客增加业务量,在没有任何可供证明的情况下宣传获得各种荣誉,虚标设计师资质,其行为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虚假宣传,宿豫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4·

泗洪县某家俱经营部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检查人员在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检查时,发现其经销的“百斯惠”牌床垫,其中一款“百斯惠”床垫的包装上印有“零甲醛”字样的宣传用语;另一款“百斯惠”床垫的包装印有“黄麻零甲醛黄金纤维,抗菌92%,驱螨91.15%”字样的宣传用语。经调查,当事人销售的两款“百斯惠”牌床垫包装上分别印有“零甲醛”“黄麻零甲醛黄金纤维,抗菌92%,驱螨91.15%”等对其商品性能、功能、质量的宣传用语,均无相应的证明或检测报告。

【法律依据及处罚】床寝用品关乎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当事人在没有任何证明的情况下,宣称其经销的产品零甲醛以及能达到的抗菌率和驱螨率,其行为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虚假宣传,泗洪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5·

宿迁市湖滨新区某农资经营部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主要从事农资经营,其在门市经销江苏某肥料有限公司生产的“谷得”牌复合肥料,该肥料外包装标识“无公害 该产品无毒副作用,对作物和土壤友好,是无公害农业的首选肥料。”经调查,该肥料外包装标称的“无公害 该产品无毒副作用,对作物和土壤友好,是无公害农业的首选肥料”没有任何依据。

【法律依据及处罚】农业生产资料关乎农民生产切身利益,当事人销售的肥料宣称“无公害 无毒副作用”,但提供不出任何证据予以证明,其行为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虚假宣传,宿迁骆马湖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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